近日,福建一位身份不明的艾滋病犯人刑满释放后,走进茫茫人海,不知去向。有关人士分析说,像这样一个仇恨社会的艾滋病人,获得自由后无人看管监护,要是蓄意制造麻烦,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位自称姓郭的38岁男子,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1年6个月,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服刑。去年6月,郭被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看守人员立即将其隔离,转移到单间关押。今年1月25日,郭被刑满释放。看守所特批了300元路费,派车送他到福州火车站。郭表示他将自行买票回家,但没有人知道他将前往哪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患有严重疾病、且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看守所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由犯人亲属为其提供有效担保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监管。看守所曾派人联系郭的家人,但根据判决书上的地址查无此人。而且,郭在服刑期间,从未与外界有过任何联系,也没有人来探望过他。为了查明郭的真实身份,看守所向全国各地公安部门发出173件协查函,进入“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网”查询过千余次,均没有查出其真实身份。
据介绍,看守所的医生每天对郭进行常规诊疗观察。前不久,郭进入艾滋病发病期,看守所出资将其送至当地传染病医院进行专科治疗。但一天后,郭主动要求出院,继续回看守所服刑,并表示刑满后不想离开看守所。
但是到了刑满的日子,看守所还是将郭释放了。看守所负责人表示,看守所是刑事关押场所,刑期一到,就必须放人,否则就是非法拘禁。
此间舆论认为,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谁必须为这种后果承担责任,但是“买单”的一定是我们的社会。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我们可以计算出控制一个艾滋病病人的成本,却无法估量蔓延以后需要用来补救的成本。
随着艾滋病人群的增加,今后艾滋病犯人也将增多。如何羁押艾滋病犯人,以及在其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后由谁来对其病情进行跟踪、监控,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专家建议,应尽快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