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环境研讨会,与会人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早报讯(记者代琦)昨(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艾滋病防治法律政策环境研讨会,来自各地的人大、政府部门负责人、社会各界人士共同交流探讨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与会代表提出建议:立法禁止故意传播艾滋病,并增设定罪。
立法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四川省妇联副主席马小玲表示,发生在重庆的艾滋病卖淫女案值得各方面加以重视。案件中的卖淫女王珍感染了艾滋病毒,为了找钱买毒品,她开始卖淫。几年来,通过她传染的艾滋病感染者仅报告的病例就有3人。因此,在法律中,应尽快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追究故意传播者的法律责任,防止艾滋病的蔓延,确保社会安全。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卓凯星提出,我省现行的《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目前艾滋病防治的形势需要;条款原则性较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是空白。
针对完善艾滋病防治法制环境,他提出了“对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如何加强管理,在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治疗、管理、生活救助方面,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协同制定明确政策”。他提出,在行政法规中增加禁止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方面的规定。
修改法规解禁艾滋病人结婚
省妇联副主席马小玲提出,应当对关于艾滋病人结婚、就业权益的现行法规中某些相互矛盾之处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关于艾滋病人结婚和婚前检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均存在相互矛盾之处,需要协调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以保持一致性。同时,在条文中应增加艾滋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可以结婚,但要履行告知对方病情义务的规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卓凯星还提出,关于干预措施应有明确的界定。在不违背打击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的现行政策前提下,卫生部门推广清洁针具和计划生育部门发售安全套活动应有政策保障。要明确行为干预活动与教唆、怂恿的本质区别。
消除法规中“歧视性”条款
会中,有关艾滋病法律政策环境的一些焦点问题“浮出水面”。如艾滋病防治法规政策本身还存在一些观念问题,例如部分法规从单纯的卫生工作角度研究艾滋病的防治,也有个别条规还有歧视感染者的倾向等;有的方面还存在法规和政策盲区,如同性恋艾滋病传播问题、一些成功的工作模式缺乏法律支持、边缘人群因为对政策不稳定的担忧而不敢出来接受检测或行为干预等;管理和执法方面的能力建设不够等。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卓凯星提出,如条例中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前医学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这些规定从事实上剥夺了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婚权利,带有严重的歧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