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30日电 背景资料:伊拉克临时宪法及其要点
新华社记者王龙琴
伊拉克临时宪法是由伊拉克临管会2004年3月8日在巴格达正式签署的。该宪法是伊战后首次颁布的临时宪法文本,为伊拉克接管权力以及伊在过渡期内的权力重组提供了法律依据。
早在2003年5月1日美国宣布在伊主要战事结束后不久,伊拉克制宪问题就被提上议事日程。在美军占领当局的支持下,伊临管会2003年7月成立。临管会成立后就开始着手拟定临时宪法,但由于临管会内部各派意见不一,临时宪法一直没有结果。
随着伊安全局势的动荡和美军伤亡的日益增加,以及伊国内和国际社会要求美军尽快交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美英联军当局开始对伊临管会施压。2003年11月15日,美英联军当局与伊临管会达成权力移交协议,规定临管会应不迟于2004年2月28日拟定一部基本法作为伊过渡时期的临时宪法。经过反复磋商,直到2004年3月1日,伊临管会成员才就临时宪法草案的条款及措词达成一致,并于3月8日正式签署临时宪法文本。
伊临时宪法规定:
未来的伊拉克将成为联邦制国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制。北方库尔德人的自治状态将继续存在,库尔德语和阿拉伯语同为官方语言。任何公民和团体不得私自拥有武装,私人武装将被解散或移交中央。伊拉克军队必须统一,由中央政府控制。
未来的伊拉克临时政府实行总统、总理分权制,设一名总统、两名副总统,由总统任命内阁和总理,但总统的政令必须经过两名副总统的签署才能生效。
伊拉克将在2005年1月31日前举行全国选举,产生负责制定永久性宪法和选举新过渡政府的全国委员会(即过渡议会)。全国委员会至少要包含25%女性。全国委员会负责推举过渡政府人选,再由过渡政府制定永久性宪法。永久性宪法将于2005年晚些时候完成并交全民公决通过。伊大选应在永久性宪法形成后于2005年底前举行。大选产生新政府后,过渡政府自行解散。
临时宪法将伊斯兰教作为伊拉克的国教,新政府有关立法工作必须考虑伊斯兰教的传统和基本原则,但是伊斯兰教不能替代宪法,也不能成为唯一的立法之本。
伊拉克公民享有言论、宗教信仰和集会等自由权利,任何个人和团体不能凌驾于其他个人和团体之上。
尽管临时宪法是在美国主导下由未经选举产生的临管会制定的,但它为未来的伊拉克过渡政府确立了框架。根据临时宪法,伊拉克临时政府于2004年6月初成立,美英占领当局6月底向伊临时政府移交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