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半月谈》报道,元月21日上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楼内,于建嵘研究员在刚刚送走多名上访群众后,接受了半月谈记者的专访。而就在一个星期前,于建嵘研究员应约到中南海北门旁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主持新《信访条例》修改工作的一位负责人就该条例的修改与宣传交换了意见。去年10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专报刊印的一篇于建嵘撰写的《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调查》,上报后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
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修正草案)。5天后,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
■“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被提升到信访总则
“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采访一开始,于建嵘研究员就向半月谈记者开宗明义地强调。“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这是从未有过的,是一大亮点。”
于建嵘和他的6人课题组曾于2004年5月至10月展开过迄今国内最大规模的针对上访人群的专项调查。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55.4%的上访者因上访被抄家或没收财物,53.6%的上访者因上访被一些受干部指使的人打击报复。新版《信访条例》正视了这一现实矛盾的普遍存在,在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预见,这些条款将成为今后信访群众紧握于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
据透露,原来新《信访条例》草案中曾有不准信访人穿“冤衣”(写有“冤”字的服装)的规定,后来国务院法制办采纳了于建嵘等有关专家的建议,删除了这一不太妥当的条款。
■强化问责制,将化解信访矛盾下移到基层
有两组数据颇令记者深思: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46%,而省、地、县直属部门增幅较小,有的还是负增长。
信访升级,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中央机关信访量过大,成为新版《信访条例》起草修改之初就需要着手解决的一大难题。
透过严峻的“信访洪峰”,我们看到的是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为此,新《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在该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次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网络系统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然也要肩起效能政府的天职。新《信访条例》以提高效能为“牛鼻子”,创新一系列信访工作机制。新机制中有一大亮点特别引人注目,就是第一次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网络系统。据透露,这是中央领导人亲自提出来的。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建成后,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和查询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和查询一样,其方便、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好处显而易见。贺大为 周清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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