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玉迎 通讯员陈星云)又到各单位分发年终奖的时候了,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全年分摊计税。这样一来,年终奖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就比过去要降低近一半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指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具体的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已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规定还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通知还强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计税办法。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
通知还列出了不适宜本规定的其他名目的奖金。例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这些奖金一律要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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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元,那么就按照2400元÷12=200元,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表,5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那么,2400元奖金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就是,2400元(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120元。
而如果按照过去的规定,则要按照2400元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为:2400元(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5%(适用税率)-125(速算扣除数)=235元,比现在高出115元。这样一比较,按照新规定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比过去少交近一半。(黄玉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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