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七种情形可生第二胎”非首次提出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天起开始实施。此前,由于个别媒体披露《办法》内容时,对生育二胎政策等规定的表述片面、解读不当,导致部分市民认为“广州人口生育政策变了”,“生二胎条件放宽”。昨天,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局长刘毅东向新闻媒体澄清:“广州人口生育政策没有变!《办法》仅仅是让具体操作的方法更为明确。”
留学生并未享受格外“优惠”
据了解,这次只是将国家、广东省的生育政策写进《办法》,并从实际操作的需要考虑,结合广州的具体情况,对部分法规的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而此前被热炒的“七种情形可生第二胎”相关规定,早已见于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绝非广州的“创举”。《办法》中对于涉外婚姻和留学人员的生育政策则是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以往的实际操作惯例予以明文规定。
针对引起争议的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国外留学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本市后不作为超生处理”,市人口计生局新闻发言人谢安国表示,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相关规定,广州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一直按照上述方法执行。
谢安国指出,留学生并没有享受到生育政策的格外“优惠”。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他们在国外生育的子女有可能自动获得出生国的国籍,而人口计生法规属于国内法范畴,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婚姻告知制堵隐形婚姻漏洞
《办法》规定实行婚姻状况告知制度,即“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告知夫妻双方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堵住“隐形婚姻”漏洞。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无紧急情况要求施行引产术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无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手术。”
《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职责年度考评不达标的,追究其负责人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计生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民如果要准确了解《办法》的内容,可登录广州市人口计生局网站(www.gzfb.gov.cn/index0A.htm)。(记者任珊珊通讯员刘康宁、苗碧亮)
部分指导性规定
●退出育龄期,即49周岁以上的妇女可凭身份证直接到医疗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不再按原规定需经计生部门批准才能取环。
●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的可在与女方户籍地镇、街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产后一年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晚婚假可以按夫妻双方各自的年龄情况分别享受。再婚夫妻初婚初育一方未享受过晚婚、晚育假的也可以享受。
●接受节育手术的职工可以享受节育手术假期,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职工配偶实行节育手术的,该职工可以按不同的手术享受1~5天的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终身未生育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与镇、街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并采取有效的节育措施后,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违反规定生育的子女死亡的,从死亡之月起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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