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日报讯唐军1月23日前,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原告胡渝及其代理人诉被告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原告胡渝获得总共2038314.60元的赔偿。据了解,这是我市目前最高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3年7月19日下午,家住高坪区长乐镇的胡伟、唐春夫妇及儿子乘坐的川R15295号客车行驶到仪北路161km时,客车坠于26米高的山崖下,儿子胡渝头部受了重伤。2003年11月4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认定胡渝因车祸致重度脑挫伤、外伤性脑瘫和外伤性癫痫,评定为二级附五级伤残。
车祸发生后,胡伟、唐春夫妇多次与车主单位协商,交警也多次调解,但由于车主单位承诺赔偿金额与自己的要求差别太大,因此于2003年2月由原告胡渝及其代理人将分公司告上法庭。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胡渝的伤残等级程度、护理依赖程度、残疾辅助用具费等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胡渝的伤残等级为二级附加三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今后终身需要护理人员。
法院认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贺高文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贺高文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因此,被告(分公司)作为川R15295号客车的法定车主,依法应承担直接赔偿原告医疗费、康复治疗费、残疾辅助用品器具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渝医疗费等共计2038314.60元;扣减被告分公司已经垫支医疗费和先行付给医疗费9.4万元,被告分公司实际还应赔偿原告胡渝1915293.2元。诉讼费由原告胡渝和被告分公司各承担4693.8元和28044.1元。限被告分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