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尹有为 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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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虽然窗外零下20摄氏度的刺骨寒风竭力的嘶鸣,但劳累一天的人们都已进入了梦乡。借着清冷的月色,一个黑影蹑手蹑脚的出现在一个购物超市窗外,他掏出工具将铁栅栏切断,一个纵身窜进超市,然而正当他裹着一大捆香烟暗自窃喜时,迎接他的却是一把雪亮的菜刀……
昨天凌晨4时许,一个窃贼窜入铁西区一家超市偷盗时被超市店主发现,两人在搏斗中窃贼被店主用菜刀砍成重伤。
事件:小偷行窃受重伤
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原沈阳八院)手外三科病房,记者见到了被警方监控的犯罪嫌疑人,此时他的头部和左手都裹着厚厚的纱布,面部、嘴唇上部依稀残留着干涸的血渍。为了防止意外情况的出现,四名铁西轻工派出所的民警全天守在伤者身边。当记者表明来意后,病床上的伤者微启嘴唇似乎想说些什么,但虚弱的身体无力发出声响。从伤者的破旧的衣着来看,他的经济条件较为拮据。
据急诊值班护士介绍,伤者是昨日凌晨5点15分,被120送至医院,陪同的几位110的民警,当时伤者面部鲜血直流,他的左手有一处明显的刀伤至手腕处,其食指已经伤势甚重,最初时伤者身体极为虚弱,面色发青,有随时休克的危险。值班医生立即组织医护人员的全力救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止血、消毒,终于将伤者头部多处锐器伤的血止住。
在医院的手术记录,上面清楚的记载着伤者的情况:“熊某某,36岁,8点10分急诊转入病房,四小时前受刀伤。伤者左手拇指、食指屈指肌腱、指神经断裂,左手斜形创口约13厘米。头部、面部多处3至5厘米的伤口,其中左上唇的伤口深及皮下层。”
据警方介绍,这名伤者是在超市行窃过程中与店主发生殴斗后,被店主所持菜刀砍伤。
超市方面:撬窗行窃 小偷被打
经过多方查找,记者得知事发超市在铁西区八马路附近,于是就挨家超市搜寻线索。在走过几家超市后,终于在铁西区强工街附近找到事发超市——每家乐超市五部。记者询问了附近的商贩和购物顾客,他们都不知道昨天夜里超市竟然发生了凶险的搏斗,但记者围在超市外围走了一圈,发现北侧第四扇窗户的铁栅栏下方焊接口有两处切断,切口的断裂处十分平整。在窗下墙上倚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车下撒落着无数的玻璃碎片。
走进这家超市,300多平米的购物区内并未发现任何异样,超市工作人员和顾客正常的进行商品交易。经过与工作人员闲聊,从他的口中证实了事件就是发生在该超市。据工作人员讲,超市的一楼是购物区,二楼是库房,除了一楼每晚都有值班人员守夜外,二楼还睡着一些工作人员。对当晚发生的情况,工作人员三缄其口,称超市的负责人去派出所作笔录尚未回来。在超市北侧一角,两位维修人员正在对铁栅栏断裂处的破损的玻璃进行更换,原来小偷就是从该处撬窗窜进超市行窃,而行窃的对象就是高级香烟。
根据警方提供的情况,昨天凌晨四时许,这名姓熊的犯罪嫌疑人携窗潜入该超市,对超市一楼的香烟专柜进行了“洗劫”,共盗窃高级香烟十条,价值总金额达3000多元。熊某正在实施偷窃过程中,发出的声响惊醒了睡在二楼的店长夫妇,店长拎着一把菜刀下楼查看时,与熊某遇个正着。两人随即发生搏斗,撕打中店主用手中的菜刀将熊某砍伤。
记者调查:以暴制暴惩罚小偷是否可行?
“这种人就是该打,如果不对他们严惩,不能对他们起到震慑作用。”
顾客王大娘气愤地说,“我的心脏有毛病,本来想要拿出2000多元买药,没想到在公交车上招了贼,当我回家后才发现被偷,要不是邻居发现的早,险些为这事儿丢了命,和他讲道理没用。”王大娘的说法得到了周围几个顾客的认同,他们认为小偷在行窃败露后,经常以暴力为手段威胁恐吓受害者,所以以暴制暴才能遏制他们的嚣张气焰。
记者在现场随机对十二位过路人进行随机调查中发现,以为打死或打伤小偷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但有两位市民说出了不同的声音。“其实小偷也是人,他们的犯罪对受害者来说是很严重的,但毕竟罪不至死,没理由的伤人也是要负责任的。”来自沈阳某建筑公司的刘工程师认为,小偷与正常人从人权上并没有差别,他们触犯法律应该由法律制裁,而不是其他人去伤害他。
法律声音:正当防卫有界限
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蔡传勇律师认为,正当防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案的关键在于小偷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是否威胁到受害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蔡律师认为,此事件的性质可以归为三类:
1、小偷对超市的财产进行了不法侵害时,但对人身尚没有侵害,超市人员在实施抓捕过程中,小偷以暴力形式,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在搏斗中击伤小偷,属于正当防卫。
2、如果小偷对超市人员的人身安全没有构成侵害,工作人员发现小偷犯罪,对方没有反抗的情况下用刀砍伤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小偷被制服后,已经丧失了暴力威胁他人安全的能力时,工作人员再进行伤害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一般情况下,如果认定属正当防卫,小偷受伤的治疗费应由自己承担,或暂由公安机关垫付,反之由商家和伤人者支付。由于法律上对紧急避险等有详细规定,某些情况下伤人者会免除刑事责任,但仍然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小偷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方需要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进行认定。
相关事件联接
事件一:2005年1月25日本报以《小偷亮刀伤索赔理直气壮》报道了小偷在行窃的过程中被打后到派出所报案索要赔偿的文章。当事人,文章中的小偷认为“偷,派出所可以处理我;砍,派出所也得处理他!”。可是,同样的事件在国外却有不同的结果,一个行窃者试图在大街伤抢一个人的包,这个人发现后立即反抗把小偷打伤,结果办案机关不但没有处罚他,相反还鼓励这个人“做得好”。
事件二:2004年9月28日《北京娱乐信报》刊发《超市保安连踢“小偷”肋骨》报道了一个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偷东西被三名保安暴打的新闻。保安打人激起了围观者的愤怒,人们纷纷谴责保安打人的恶劣行为。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何彦律师说,保安打人是违法的,小偷只能由警察处理。如果保安使用暴力对他人造成伤害,情节严重者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超市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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