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2月1日电(记者刘璐璐)备受全国关注的长沙市民质疑“禁摩令”一案,继一审市民刘铁山败诉后,2月1日二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称,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禁摩令”遭遇行政诉讼的案件。
这起案件法院将择日宣判。刘铁山对记者说,如果二审败诉,他将继续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申诉。
2003年3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辆行驶管理的通告》开始实施,市民俗称这份政府文件为“禁摩令”。禁摩一方面有利于交通管制,缓解了城市中心地带交通拥挤无序的局面,另一方面禁止证照俱全“身份合法”的摩托车在一些街道上通行,增加了摩托车主的使用成本,影响到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发展。
2004年7月12日,长沙市民刘铁山驾驶一辆有合法牌照的摩托车,经过长沙市湘江一桥时,被一名交警以违法闯禁区为由,对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200元。
刘铁山认为“禁摩令”的颁布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行政行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7月29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随后刘铁山向法院提起诉讼。10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于12月14日作出了一审宣判,认定岳麓区交警大队对刘铁山驾驶摩托车进入禁区执行的处罚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原告刘铁山败诉。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交通警察大队,在长沙湘江一桥路段设立禁摩标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故法院对交警此行为予以认定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