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丽
2005年1月1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案件。
原告方是河北宣化四方钢铁冶炼有限公司,被推上被告席的是张家口市公安局。四方公司在诉状中要求撤销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没收其200万元“非法所得”的行政行为。
这是一起由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引起的案中案。据悉,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当事人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告上法庭的行政案件,实属罕见。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此案中涉及的200万元款项,由补交税款到没收非法所得,再到刑事涉案款,公安机关对其定性一再发生变化,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公安机关经侦权力边界的质疑与争议。
追缴税款:“不交200万税款就送拘留所”
四方公司是刘建平、孙占梅夫妻经营的一家私营企业。其前身是国营企业,因长年亏损,濒于破产。2000年7月,刘建平夫妇应张家口市经贸委的要求投入资金进行生产设备更新,将该企业扭亏为盈,成为当地的纳税大户之一,现有职工1000余人。
四方公司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料为焦炭。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6月,辽宁省辽阳市振德机电设备公司先后为四方公司供应焦炭价值2000多万元,四方公司从振德公司和辽阳恒嘉五交化公司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98份,合计抵扣税款330余万元。
问题就出在这笔发票上。2004年3月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河北省公安厅转来辽宁省公安厅协查函,要求协查四方公司在这一时期收受这些增值税发票的有关情况。
张家口经侦支队先后将四方公司的会计、副总经理李亚兵、总经理孙占梅带到支队接受调查。随后,将公司的财务账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扣押。
李亚兵回忆,当时经侦支队对他提出两个解决办法:或将他交辽宁警方,或“罚点钱”。后来经侦队将李亚兵开的一辆桑塔纳汽车顶了20万元,再交30万元现金,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04年4月6日,经侦支队又将李亚兵、孙占梅传唤到队里。孙占梅申辩说,公司与对方有真实的货物往来,不是偷税行为。
当晚11时,经侦支队给孙、李两人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并称,“第二天上午10点之前不交200万元税款就送拘留所”。
迫于无奈,四方公司办理了200万元的现汇,交给了经侦支队。办案警察随即让李亚兵写下还款计划保证书,在10日内将剩余的100余万元税款交经侦支队。
之后,支队让孙占梅、李亚兵在《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书》上签字,理由是让孙经理出来筹款,否则继续拘留。其后,经侦支队多次给四方公司打电话,催要剩余的100余万税款。
200万税款如何化身“非法所得”?
接下来发生的一切,使有关这200万元现款的身世,变成了一个颇具戏剧色彩的谜局。
2004年4月7日,四方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向经侦支队转账200万元,备注中注明是“补税款”。
2004年5月8日,经侦支队电话通知四方公司派人带上公章到经侦支队,带回一份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日期为4月16日。这上面注明200万元入账的名目为“没收非法所得”,收款单位是张家口市财政局。由此,以补交税款名义上交的200万元,化身成被没收的“非法所得”。
让总经理孙占梅想不明白的是,“经侦支队口口声声要我们交税款,怎么回执成了非法所得?税务局并没有认定我们欠缴税款,我也没有违法经营,何来非法所得?”
当时经侦支队的解释是:交到地方财政写税款不行,你们拿这个交款回执去税务局就可以抵扣税款了。
孙占梅说,我们公司财务人员拿交款回执到税务局,但税务局回答:交到财政的钱不是税款,只有交到国库的钱才是税款。言外之意,这张“非法所得”回执,不能作为税款抵扣。
由张家口经侦支队作为非法所得追缴四方公司的200万元,究竟是税款还是非法所得?如果是税款,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追缴?如果是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是否有处罚权?上缴到张家口市财政局的非法所得,能否按税款处理?
围绕着此案,一系列问题待解。
据宣化国税局负责人介绍,他们并未发现四方公司有关虚开增值税或偷漏税行为。该负责人说,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偷漏税由税务部门稽查,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只有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款,上交到国库,才称得上是税款。其他部门没有权力征收税款。”
2004年7月5日,宣化四方公司向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张家口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张家口公安局经侦支队没收其200万元“非法所得”的行政行为,返还非法收取的30万元以及违法扣押的桑塔纳车一部。
庭审激辩:200万元演变为刑事扣押涉案款是否合法
此次庭审,原被告双方对张家口市公安局追缴200万元税款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激烈辩论。引人关注的是,此时,200万元再次变身,成为刑事涉案款,使此案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2004年12月21日,张家口市公安局作出了《关于纠正经侦支队没收涉案款的决定》。
对追缴的200万元,经侦支队大队长乔峰解释说,经侦支队将其上缴张家口市财政的行为属处理不当,现予以纠正,200万元为刑事涉案款,决定予以扣押。待案件处理结案后,再依法处理。
他说,这么做是“事出有因”,经侦支队曾向宣化区、张家口市两级国税机关提出要求,要对四方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但遗憾的是,在市区两级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我们才对税款进行了追缴,并将这笔款项转交到了市财政。他还表示,由于本案尚在侦查当中,不可能退还200万元,扣押的桑塔纳汽车已返还。
对此,原告方代理律师李肖霖认为,这一改变行为无法律依据。他说,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了,则必须完整地撤销。必须将200万元涉案款全部退回原告。
在法庭上,原告方追问200万元的去向,要求被告出示将200万元划到国家财政上的划款证据。对此,张家口市公安局代理人解释说,目前这笔款项还没有退回。由于经侦支队的主要领导作了调整,此事需要与财政局进一步研究磋商,才能有结果。
据悉,张家口经侦支队曾制定绩效考核百分制,其中贡献分为:通过艰辛工作给企事业、金融单位、个人挽回经济损失并自愿奖励支队的款额,罚没款,没收取保候审金,每一万元一分。2004年10月,经侦支队罚款搞创收,建办公楼、家属楼的行为,受到公安部督察局查办。原支队长黄占明被免职,调离经侦队伍。经侦支队副队长及三个大队的大队长分别受到免职、调离处分。
原告方律师认为,张家口市经侦支队一系列行为都是与法律相悖的。宣化四方公司缴纳的200万元,是以“补税款”的名义向公安局汇出的。但当时主管税务局包括张家口公安局并无认定原告有偷漏税行为。而当200万元变成了“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对什么叫做“违法所得”?是什么所得?违什么法?经侦支队在处罚的时候都没有明确。况且,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出现了偷漏税款的行为,补缴税款和处罚都应该由当地税务局进行执法。经侦支队并无对税务的处罚权利。
桥西区法院表示,将对此案作进一步合议,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