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彭法本报记者袁勇
彭州女子陈小平和郑贵山热恋时,二人合买一套房屋,房产证署名陈小平。二人分手后,郑贵山将属于自己的份额出让给陈小平的姐姐陈倩林。然而,陈小平声称房子没有郑贵山的份儿。于是,陈倩林一张状纸将陈小平和郑贵山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此案经过彭州法院两次审理,最终确认郑贵山出让有效。
侵犯优先购买权
一审判出让无效
据了解,陈小平和郑贵山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彭州市天彭镇的一处房产。二人各出资32718.75元。之后,陈小平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久,二人陡生矛盾分手。郑贵山遂将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原价出让给了陈倩林。对此,陈小平却不予承认。于是,陈倩林状告陈小平和郑贵山,要求确认对房产拥有一半的产权。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小平和郑贵山对此房产拥有共同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郑贵山出让行为侵犯了陈小平的优先购买权,该出让行为无效。故判令郑贵山退还陈倩林的购房款32718.75元。
一审所判非所诉
再审判出让有效
彭州法院一审判决后,陈倩林认为她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产权,而不是要求退还房款,请求法院重审此案。
彭州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陈小平与郑贵山对该房各享有一半产权,属于隐名共有的关系,郑贵山有权转让自己所享有的产权。另查,郑贵山和陈小平分手后,郑贵山曾向她提出出售自己的那一半产权,但陈小平对此不置一词。原审所判非所诉,且原审认定转让行为侵犯了陈小平的优先购买权,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据此,法院依法确认郑贵山出让有效,陈倩林拥有争议房产一半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