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防水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先是变卖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汽车,后又多次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取得“女友”信任,并在借走几名“女友”钱财后消失。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经理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诈骗数额共计10.7万余元,遂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说谎卖掉租来夏利
身为一家公司经理的30多岁的刘某是本市和平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老客户。2003年3月18日,刘某又来到该汽车租赁公司,以每月2400元的租金租赁了一辆价值3.9万余元的夏利汽车。但是,此次刘某租赁汽车却不是自用。当天,刘某便将车开到了本市河西区一家汽车修配经营部,谎称汽车为自己所有,骗取了张强(化名)的信任,后在一证明人的见证下,刘某和张强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夏利车以3.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强。但刘某谎称车务手续在其妻手中,因正和妻子闹矛盾,所以暂时不能办过户手续。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张强交给刘某人民币3万元,剩余1000元约定办完过户后再给付。
卖掉租来的汽车后,刘某曾先后给汽车租赁公司交纳了8个月的租赁费共计1.9万余元。但对于2003年12月以后的租赁费,租赁公司的相关人员证实称刘某一直推托不予给付。后来再联系时,刘某的手机便关机了。后经法院查明,余款被刘某用于挥霍。
假借征婚实为骗钱
2003年4月,大专文化、时任经理的刘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冯晴(化名)。很快,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事实上,刘某在2002年1月便已结婚,但他对冯晴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同年6月,刘某以做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写下借条拿走了冯晴6万元现金。在被诉至法庭后,刘某否认与冯晴是恋爱关系,而被害人冯晴出具证言称,刘某曾说要在2004年5月1日与其结婚。
就在与冯晴开始一段“恋情”的同时,2003年5月,刘某又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在本市红桥区一家婚姻介绍所登记征婚。后通过介绍认识了黄玲(化名)。同年6月15日,刘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借口,骗取了黄玲现金3000元。钱被拿走后,黄玲就再也联系不上刘某了。事后黄玲称,刘某当初以做生意差几十万元为由向她借钱,她借给刘某3000元,刘某写了张借条。
2003年12月,刘某又在本市一家婚姻介绍所登记征婚,并称自己之所以晚婚,是因为忙事业、太挑剔所致,刘某希望婚介所为其牵线。后婚姻介绍所为其介绍了女青年童晶(化名)。交往期间,刘某开着一辆本田轿车,并告诉童晶他有两个公司、四辆车。后来,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为借口,先后两次向童晶“借”取现金3.4万元,后来写了借条。但是,钱被借出后,童晶同样也联系不到刘某了。后来法庭查明,刘某所开的本田轿车也是租来的,并欠租赁公司租赁费7000元。
无罪辩解未被采纳
2004年3月,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开庭审理时,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辩解。对于变卖租赁车辆一事,刘某称,车是其替张强租的,不是卖给张强的,并且转让协议不是其签订的,而是他人利用其签字按手印的纸张签的,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但是,签订协议时在场的证明人出具证言称,刘某并没有交给其有刘某本人签字按手印的纸张。而法院从车辆转让协议书的格式和刘某等人签字的位置以及签订协议用笔颜色上分析,认为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某参与了协议签订。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变卖租赁车辆得款3万一事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于与前后三名“女友”的关系,刘某在法庭上否认是恋爱关系,并辩称其与三人的借款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其对三人借款均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对此辩护意见,法院根据具体情节,未予采纳。
南开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将租赁来的汽车变卖,除去已经交纳的租赁费外,个人实际得款1万余元。刘某在其已婚的情况下,开着租赁来的高档小轿车,带着其是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等材料,隐瞒已婚事实,登记征婚,骗得女方信任,借取女方钱财不还,有证据足以证实的钱款总计9.7万元。刘某的上述行为共计诈骗数额为10.7万余元。而被告人刘某的辩解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将赃款全部挥霍,给被害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这些情节将在处刑时予以考虑。刘某在法庭上还称自己是主动到刑警队说明情况的,意在表明自己是自首,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是在得知刑警队在寻找其时才到刑警队去的,其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不能认定其为自首。依据《刑法》,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