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嘉铁行凶职工领刑15年
本报嘉峪关讯(记者董开炜)记者2月2日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本报关注了半年之久并连续进行追踪报道的“嘉铁党委书记被害案”,日前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因人事变动而图谋报复并伤害致嘉峪关车辆段党委书记邵兴春(45岁)死亡的凶犯刘静伟(36岁)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职工伤害书记案尘埃落定。
党委书记楼梯遇害2004年2月10日,经武威铁路分局批准,嘉峪关车辆段党委宣布人事调整方案,该单位人劳室主任刘静波被调整为工会副主席。刘静波对此不服,多次纠缠嘉峪关市人大代表、武威铁路分局嘉峪关车辆段党委书记邵兴春。
2月12日,得知此事的刘静波之弟、嘉峪关车辆段职工刘静伟寻找借口,到党委书记邵兴春的家门口滋事。
2月13日中午12时许,刘静伟再次来到邵兴春家门口,拦截邵兴春并用拳头击打邵兴春的头部,致邵兴春从3楼楼梯摔到2楼后倒地,头部撞墙当场昏迷。后邵兴春被送往嘉峪关市人民医院抢救时,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内出血。
2月15日,刘静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批准逮捕。
4月3日,邵兴春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有关部门对邵兴春的尸体进行尸检,并作出鉴定结论:邵兴春的头部损伤属多种作用方式所导致的多部位损伤,其死亡系因头臂干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两次开庭一波三折2004年8月12日上午,此案在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死者之妻王春梅及律师赵耀请求法庭追究嫌犯刘静伟的刑事责任。死者代理人请求出具证明嫌犯犯罪动机的3份证据时遭到法官拒绝,引起受害人家属不满,庭审被迫休庭。
10月9日上午,此案在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嘉峪关市政法委1名副书记和嘉峪关市负责人大代表工作的1名负责人受单位指派参加庭审。
合议庭允许原告代理人陈述首次开庭时被拒绝出示的3份证据,揭开了这起伤害案发生的原因和背后的一些隐情。受害人家属据此认为,刘静伟所为系报复行凶,并提出70多万元的索赔请求。
法院认定报复行凶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认定,刘静伟因对其兄刘静波的岗位调整不满而借故寻衅滋事,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刘静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有酌情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据此,法院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静伟有期徒刑15年,判令刘静伟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34万余元。此后,刘静伟和受害人家属提出上诉请求。
2005年1月22日,受害人家属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终审裁定认定一审判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董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