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姚村社实习生马可)一套商品房出现了两个户主。如今,有口头约定但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户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户主任先生称,2002年7月15日,经熟人介绍,他与陕西东方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达成口头约定:以低于市场价3个百分点的价格购买明德门小区天伦房地产2号楼10层A号期房一套,共计322000.63元,首付现金15万元(含1万元定金和14万元首付金),余款在交钥匙时一次付清,并签署了买房认购协议。由于是熟人介绍,后期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在叶某的口头承诺下并未签署。2003年9月,任先生接到介绍人通知赶赴天伦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售楼小姐告诉他,他的房子已经以33.3万元的价格卖给另一户主。售楼小姐当场道歉,并答应在原价不变的条件下重新调房。由于对调整结果不满意,去年6月任先生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经多次协商,叶某答应赔偿损失1万元(违约金和银行存款利息各5000元)。任先生认为,“认购协议”中规定:“出卖人签署本认购协议后,不得将该商品房另行发售给他人,否则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定金。”天伦公司应对单方终止协议负全部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任先生说自己所交房款均为银行贷款,目前贷款利息达29000多元,该公司的赔偿根本不能弥补损失。再者,该公司再次卖房所得并非33.3万元,而是35万元,多卖了近3万元。
昨日,记者专程赶赴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卖了任先生房子一事,该公司也有说法。销售部叶经理称,按照“认购协议”,买受人签署认购协议6日内交纳首期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购买该商品房,出卖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退还买受人定金。他们坚持认为,任先生没有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是任先生自己放弃才导致公司卖掉他的房子。任先生迟迟未办理购房合同,主要是自己有所担心,不想交购房的余款。叶经理还告诉记者,在卖房子以前他们想通知任先生,但因种种原因没有联系到本人,直到房子卖了以后才经介绍人联系到任先生。此事的结果究竟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