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龙门店红火开业,而店址却因“二嫁”官司而归属难定
早报讯(记者吴语)正当国美龙门店红火开业的同时,有关“龙门天下”店址纠纷一案却又起变数。原告福建永乐商业家电有限公司在起诉被告厦门富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同时,追加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予以起诉。永乐表示不接受法庭调解,一定要要回龙门天下,至于国美的装修损失永乐愿意弥补。昨日,该案在湖里区禾山法庭正式开庭,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来了一番唇枪舌战。
缘起龙门天下签约永乐又嫁国美?
永乐与国美的此番争执源于共同看中的龙门天下。永乐代理律师何坚方称,去年10月,永乐与厦门富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租赁富瞡公司开发的“龙门天下”商场第二、三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多次商谈并达成了合同意向。2004年10月26日,富瞡公司将已签字盖章的合同交永乐公司工作人员带回福州总部盖章,双方并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由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10月29日,永乐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并确认,11月4日,永乐汇出定金259908元。然而,11月4日中午,永乐公司突然收到富瞡公司要求终止合作通知书的传真件。永乐不同意,并就此与富瞡多次商谈,并于11月7日将合同正本交予对方。11月8日,富瞡再次向永乐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
与此同时,11月4日,富瞡却与国美签订了租赁二三层商场的合同。
为此,永乐于11月18日正式就此事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坚方表示,富瞡与永乐签约在先,因此与国美的合同不能生效,永乐要求被告富瞡公司继续履行与之签订的合同,并按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而国美在永乐向法院正式起诉后依然“我行我素”继续进行装修并对外发布广告,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永乐的权益,对永乐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焦点与永乐的合同是否生效
昨日,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这一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而双方辩论的焦点在于:富瞡与永乐的合同是否生效。被告富瞡公司代理律师李春建称,永乐将合同带回福州总部盖章后,并没有在2004年11月4月富瞡送达《终止合作通知书》之前返还盖章确认后的合同,也没有按规定交付定金,这是富瞡终止合作的根本原因。
对此,永乐表示,富瞡经办人员曾同意合同正本可以在交房时一并支付,至于定金,已于11月4日寄出。而富瞡辩称,永乐寄出的《电汇凭证》上写明的是“汇款用途”是“押金”,而非双方约定的“定金”,因此不具有合同定金的效力。
作为“第三方”的国美则表示,自己是在富瞡与永乐终止合同之后才与富瞡签订合同的,合同手续完整,并且已开始履行,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背后租给国美收入可观?
尽管此案的判决结果还不得而知,但有一个细节引起了记者的关注。据称,永乐带回合同后,曾对该合同的房屋物业管理费和租金比例进行了调整,富瞡认为这是对合同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可以视为此前的要约失效。
而永乐则表示,在最初的这份合同里,规定的房租是122万,而物业管理费却是189万,物业远高于房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此自己才对比例进行调整的,并没有影响费用总额,不能算作“实质性变更”。
然而,国美的诉讼代理人却认为,根据目前的税率,房租的税率高达17%,而物业管理费的税率仅仅为5.8%,因此永乐调整这两者的比例后恰恰意味着富瞡要交更多的税,收益减少了,这当然是“实质性变更”。据他介绍,国美与富瞡签订的合同也提高了房租的比例,但为了照顾富瞡的收益,总体费用从312万提高为350万。也就是说,富瞡把龙门天下租给国美比租给永乐收益要高得多。
纵深永乐意欲何为
在庭审即将结束的时候,审判长问原告律师双方有没有庭外和解的可能,原告律师表示,由于此案的伸缩性不大,不可能进行庭外和解。于是法院就宣布休庭并将再择日判决此案。
据原告律师何坚方介绍,之所以此次把国美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是因为国美明知永乐正向法院起诉富景并要求诉讼保全的情况下,还抢时装修并对外发布广告,使其成为即成事实。并且该行为已对永乐构成不正当竞争。
何坚方表示,此案最终目的不仅是要求国美搬出龙头天下,而且是为了净化商业竞争环境,以期塑造一个健全的的社会法律制度。
据悉,永乐方面此前已与国泰大厦签下了入驻协议。但据永乐方面称,假如此案最终胜诉,不排除再把龙门天下二三层商场进行转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