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底,山西省政府出台新规,今后山西各类煤矿若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者,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除提高赔偿标准外,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措施(1月31日《贵州都市报》第29版)。虽说目前已有两起煤矿事故执行了这一赔偿标准,但用提高赔偿标准来促使煤矿业主们加强安全生产的投入,笔者却不敢苟同。
赔偿标准从3万至5万元提高到20万元,确实能使遇难者家属有可能不因家庭生活失去支柱而陷入困境。但“矿主因为发生一次矿难而倾家荡产,在盘算之后,他们就可能会加大对矿井安全的投资。”这一想法却太过于天真。每一个经营者都希望开支越小越好,收益越大越好。鉴于此,我的看法是,提高赔偿金可能会使更多矿难的真相被掩盖。
当矿主考虑到矿难真相被发现后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那么他就可能会尽力掩盖矿难真相。这种掩盖包括两方面:一是做家属的工作,拿出个七万八万来赔偿,这虽然较以前的赔偿高了些,但没有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这个规定得不到完整的落实。另一方面,如果矿主盘算拿出钱来打通监管规定执行者时,花的钱少于赔偿的钱,他会选择什么?考虑到如此还能和监管者达成某种默契,因而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发生的可能。
现在不少矿难的真相大白,大多是因为高层领导批示或者媒体的穷追不舍,而这两者正好给予我们治理矿井安全隐患的启示。总结起来无非是两条经验:一是管好监管矿井安全工作的人,不能让他们因为矿主的贿赂而无视安全设施的建设;二是欢迎监督,真正地把矿工的安全放到第一位,随时随地将安全隐患清除掉。
我写此文的目的,不是怀疑这个新规,而是怀疑这个新规一如既往执行的情况。无数事实表明,好的制度,还得有完善的执法体系来保证其得到充分实施。从某种程度上说,建立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远比出台一部新法律法规难得多。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否则人为规避法律法规的惩罚后果,将会使利益受损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