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你好!我是一个即将退休的专业业务人员,自觉精力充沛,打算在退休以后成立一个正当的协会,为社会提供诸如“心理健康咨询”、“法律宣传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请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读者李刚
李刚读者:
你好!就你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银川市司法局的李文成律师。国务院1989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该条例还同时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三、社会团体的章程;四、办事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五、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六、成员数额。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及民政部门。
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账户。你如果是符合以上这些规定的精神,就可以与登记主管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