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所谓“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媒体津津乐道的一个关键词,一个充满温馨、具有亲和力的词语。“和谐”这一颇具东方智慧的词语进入中国执政党的重要文件,作为重要的执政理念。同时,“和谐”将对政府公共管理乃至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谐”乃是幸福之源,“和谐”有望成为2005年中国社会的流行词语和发展主旋律。
“和谐”之“和”,首先是调和不同利益冲突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催生不同的利益主体,形成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因此,必然要求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乃是维系和谐社会利益均衡格局的两大制度性基石。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建立起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环节。而和谐社会的利益均衡格局,主要是社会中不同群体利益博弈的结果。要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实现良性的利益博弈,建立起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关系。
从理论上讲,和谐乃是公权力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立法是通过制定规则来协调利益冲突的专门活动,社会关系的诸多利益主体的和谐共处乃是立法的理想目标。司法更是通过个案裁判解决矛盾冲突的活动,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对于消解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关涉国计民生,特别是关涉老百姓的切身权益,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对于实现国泰民安、安居乐业、老百姓的和谐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和为贵”、“和气生财”、“政通人和”、“家和万事兴”……“和谐”这一中国式的传统人文精神,有望在2005年中国社会得到彰显和实践。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