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记者 叶静 见习记者 朱蕾 通讯员 王凌)农历新年将至,许多商家都借此良机多做生意而选择继续营业,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某企业财务苏小姐日前致电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询问公司打算春节加班,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个税如何缴,是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还是按单次收入一次计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按照税法规定,春节期间公司员工加班所取得的加班费应该并入雇员当月工资薪金缴交个人所得税。据介绍,除了加班费外,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还包括节日奖、考勤奖、误餐补贴、上下班交通费、清凉饮料等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据了解,有的公司不了解税法,把支付给员工的加班费单独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的公司甚至直接将加班费当“红包”,实行现金支付,根本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表示,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在春节期间继续营业的企业,在发给员工加班工资时,谨记把加班费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免导致不必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