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价格过低限制矿业权流转
冯飞的方案有着现实的基础。国家在1996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是,1996年之后的五年时间里,包括煤炭企业在内的矿业权流转只发生了270余项。
从2001年开始,随着煤炭经济形势好转,煤炭资源市场也开始蓬勃发展。仅2003年一年,就转让探矿权500余个、采矿权428个。目前煤炭行情看涨,有力地刺激了对这一领域的投资需求,与过去市场低迷、外部资本请都请不进来的情形相比,现在是吸收外部资本的大好时机。冯飞乐观地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级市场的新设立矿权与作为二级市场的转让矿权在数量上形成了强烈的落差:2003年中,全国新设立探矿权4583个,是转让探矿权的近10倍;新设立采矿权24429个,是转让采矿权的近60倍。两者微妙的关系暗示着资源市场中的内在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煤炭企业都是国有,国家通过行政方式将资源直接划拨给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获得都是无偿的。改革开放以后,资源配置方式开始转型,煤炭行业由此催生了矿产资源法,明确了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对于已经通过行政划拨获得资源的企业,国家按产量或销量收取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对于新设立的矿权,国家根据储藏量收取一定的资源费用。但是,无论是获取新设立矿权所支付的费用,还是转让矿权的转让费,其价格都比较低,大致为0.3~0.6元/吨。这实质是低估了的资源价格,不能反映资源的真实价值。
由于资源价格低,投资者可以以低廉的价格从国家手中获取新设立的矿权,这促进了一级市场在产权市场中的繁荣;但是,对资源价格的低估却加大了二级市场产权交易的难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钱平凡副研究员指出:煤炭企业不愿按照成本报表上的资源价格进行交易。国家只收取吨煤几角的成本,这个价钱显然对煤矿不利。出让方达不到预期价格而握着手中的资源不放,进而限制了二级市场的交易量。钱平凡曾和其他专家一起,对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公司下属谢桥煤矿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进行评估,认为要达到10元/吨左右才算较为合理。现在有不少人想投资煤炭,只要我们不采用过去的低价,而是进行拍卖,矿业权价格必定会有一个较大的提升。这有助于扫清二级市场中的障碍,从而实现资源的市场化流转。
进一步而言,煤炭资源的市场化流转必将导致煤炭产业内竞争加剧。激烈的竞争要求煤炭企业不断采用先进的技术与管理,通过降低包括矿难机会成本在内的吨煤成本而获胜。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通过收购与兼并不断地占有更多的资源,结果导致煤炭产业的集中度不断提高,煤炭资源获得更为集中且高效的开发。钱平凡认为,这一被美国煤炭企业实践证明有效的发展模式同样适应中国。
盘活整个产业才能治本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需求不断上升,煤炭经济形势自2001年开始出现好转。然而,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形势的好转很大程度来源于需求增加、价格提升,并非行业自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结果。虽然2004年许多企业利用新增收益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但这种市场好就多投、不好就欠债的望天收式投入模式,显然不是保障安全的长效机制。
目前煤炭行业的根本问题是行业过于分散。钱平凡断定国内煤炭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的症结即在于此,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煤炭资源浪费严重、污染控制不力、煤炭产业链短等等,一系列严重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源于煤炭产业的低集中度。
据计算,如果我国中小型煤矿能够达到目前大型煤矿的管理水平,一年可以少死亡4000人左右,可以节约20多亿吨煤炭资源。培育好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是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
资源市场的放开是提高行业集中度的重要一步。2004年8月,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即指出,要积极推进煤炭企业的战略性重组,以产权为纽带,以市场为基础,通过改组、联合、控股和参股等方式,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
资源市场的真正放开不仅仅是允许矿业权流转,还应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这一改革已经提上了日程: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而此前的2002年已有19个省区市开展了探矿权、28个省区市开展了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这一模式和土地资源市场的情形不谋而合:我国土地资源经历了行政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三个阶段,土地市场已经初步实现了由散乱到成熟和规范的过渡。钱平凡评价说,煤矿与土地表面看上去毫无联系,但两者作为资源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煤炭资源的市场化运营可以借鉴土地市场的经验。
企业自由竞争的同时,国家监管必须跟上。对于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效益不好因而没有能力保障安全生产的企业,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关闭,并没收证书、执照。通过建立这一退出机制,赵铁锤估计,全国将有1/5左右的小煤矿会黯然退出煤炭行业。
20万元高额赔偿能否让山西煤矿死不起人
半月谈记者 陈忠华 聂焱
2004年年底,煤炭大省山西出台新规:从当年12月1日开始,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煤矿事故死亡赔偿的最高标准,一时引起各方关注。
新规实施后不久,盂县和乡宁县先后发生矿难。目前,这两起事故都已经开始执行这项新规定:盂县矿难33名遇难矿工共获赔偿660万元,乡宁矿难也已按此标准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
相对于全国各地遇难矿工普遍只有几万元的赔偿,山西执行的高额赔偿标准,足以令煤炭行业的业主们为之一震。然而,20万元死亡赔偿能否刺激煤矿主们的安全神经,从而扎紧煤矿安全生产的篱笆墙呢?
人命关天,20万并不高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煤炭行业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遇难矿工家属获得的赔偿金通常只有区区几万元。一些熟悉情况的安监人员告诉半月谈记者,许多小煤矿实际的赔偿标准仅仅2万元,甚至只有1万元。
当得知盂县12·9矿难遇难矿工的赔偿高达20万元时,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南午沟煤矿所在的乡宁县台头镇分管煤炭的副镇长杜建刚说:人命关天,20万元死亡赔偿根本不高。高一点的赔偿对死难者家属和家庭,是一种经济的补偿和精神的慰藉。另外,这项规定可促使煤矿业主增加安全投入。
高额赔偿金是贯彻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50万也不算高。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姜德义认为,现在看来,这一规定的确触动了煤矿业主们的安全神经,没有哪个老板愿意掏那么多钱搞赔偿。
业主们则对这个赔偿标准表示担忧。台头镇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乡镇煤矿老板告诉记者:死一个赔20万元也不是小数目。干这一行不就是为赚钱吗,从自己身上剜肉哪有不疼的道理?
让棺材远贵于药
近年来,一度低迷的煤炭市场开始全线飘红。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煤矿经营者往往忽视安全,组织超能力生产。与煤矿业主动辄上百万、上千万元的赢利相比,遇难矿工区区几万元的死亡赔偿,根本算不了什么。
在低赔偿标准下,矿主往往会产生买棺材比买药便宜得多的心态。一位安监人员分析说:煤矿老板们并不特别担心煤矿出事死人,因为他们赔得起。多数矿主心存侥幸,不愿主动增加安全投入。目前山西全省各类煤矿的安全欠债共计高达138亿元。
一些黑心矿主甚至在被发现违规、责令停产之后继续突击生产。停产一天,矿上的损失就是上十万,足够赔偿好几个了。你说煤矿老板能停产吗?一个乡镇煤矿的矿工气愤地说。事实上,正是这种巨额利润驱使下的疯狂导致了大量的安全事故。
只要出事,就要让矿主们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让煤矿死不起人,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业主安全意识不强、过分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愿进行安全投入的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多年的负责人如是说。
多管齐下,给煤矿安全戴紧箍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姜德义认为,各个煤矿作为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各种政策措施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则是外因,现实的选择是以外因促内因,使责任主体真正负起安全的责任。提高死亡赔偿金增大了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安全机会成本、有利于促进煤矿业主事前采取预防措施,是以外因促内因的一个有益尝试。
但山西省社科院能源所所长王宏英认为,单单提高死亡赔偿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矿生产的安全问题,应该变事后的强制裁为事前的硬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比方说,山西省已于2004年11月出台规定,要求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全省预计每年可至少提取6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