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宁益 北京报道
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项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协议将给中国企业带来新的融资手段。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对于不少企业来说的确是个利好的消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CDM能力建设项目协调员宋彦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三个月前,俄罗斯总统普京终于在《京都议定书》上签了字,此举也使这项历经波折的国际协议具备了生效的条件。按照规定,《京都议定书》将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一时间,环保人士以及无数被电影《后天》普及了一把气候学理论的人们倍感欢欣鼓舞。
但实际上,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京都议定书》的意义并不仅仅止于环保。其中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原则还将给许多企业带来商机。
“对发展中国家最有利”
从《京都议定书》的来由侃侃而谈,长期代表中国参加该议定书谈判的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高风解释了这项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为何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商机。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际社会意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要求对气候变化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政策的呼声愈来愈高。
在这样的呼声下,联大第45 届大会于1990 年12 月21 日通过了第45/212 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1 年2 月至1992 年5 月间举行了6 次会议,经过艰难的谈判,于1992 年5 月9 日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或UNFCCC),并在1992 年里约环发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1992 年6 月11 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里约代表中国签署了《公约》。《公约》于1994 年3 月21 日生效。
1997 年12 月,在东京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包括有28条条款和两个附件,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具体标准,也就是说,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准,从2008年至2012年,平均减少5.2%。具体分配则是:欧盟及东欧国家减排8%、美国减排7%、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兰等国减排6%。所有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都是发达国家,也就是《气候框架公约》附件1所列的37个欧洲国家(它们通常被称为“附件1国家”),加上摩洛哥和列支敦士登。而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通常被称为“附件2国家”),《京都议定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减排义务。
为什么只规定发达国家的排放量?《气候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有一条基本原则:全球各国对气候变化负有“共同而又有区别的责任”。 即各缔约方均有义务采取行动对付气候变化。但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和现实的责任,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
“这是历史的责任,是从公约一开始谈就制定的。”高风说,说“共同”,就是各个国家都有责任,说“有区别”,发达国家从工业革命以来就开始烧煤烧石油,烧了二百多年了,现在该轮到我们发展中国家烧了,环境变坏了,需要限制了,所以从公平性上讲,发达国家应该率先采取行动减排。发展中国家现在没有具体的指标,只是说,你们要实行可持续发展。
正是因为“共同而又有区别的责任”这项规定,许多在联合国工作很久的发展中国家高官都认为,《京都议定书》是目前为止对发展中国家最有利的一个公约。
CDM:提供一种“双赢”的可能
同时,《京都议定书》还在原则上提出了用于帮助发达国家履约的三种“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污权交易,其中,与发展中国家关系最为密切的便是清洁发展机制。
根据议定书的原文,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议定书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其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既符合可持续发展政策要求、又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由此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这个额度在CDM 中被定义为“经核实的减排额度”,英文简称为CERs。
在理论上,清洁发展机制应该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的技术以及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加快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步伐。
由于温室气体的影响是全球性的,因此不论国家或地区如何,都是整个环境资源的一部分。“对于全球气候来说,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其效果都是一样的,而这正是CDM机制产生的基础”高风说。
而《京都议定书》则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排放的限额,类似于为其划分了环境资源的产权界限。当这些国家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超过自身环境资产的排放量时,其能够依靠的途径只有两种:第一,通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抑制经济发展,从而减少自身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削减排放量;第二,不改变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量,也不采取自行削减排放的措施,而是在环境资产交易市场上购买所需的排放量。
“对于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而言,必定要将温室气体的边际削减成本与购买排放量的边际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从市场上获得排放量的代价低于自行削减的成本,该主体宁愿选择购买排放量。”中国CDM能力建设项目协调员宋彦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道。
很明显,CDM 的目的就是要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构建这样一个市场。只不过发达国家是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能产生减排额度的项目来获得排污权,也就是说将进行温室气体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放到了发展中国家。那么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动力主要在哪里呢?
“最根本的动力就在于发展中国家较低的边际减排成本。”宋彦勤回答说。
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或劳动力成本等多种条件的差异,使得在两者的温室气体边际减排成本不同,这样通过CDM 双方就能选择最优的方式实现减排,在满足减排限额的同时使减排的总成本降至最低,这便是实施CDM 的理论基础。
同时,按照国际经济学比较优势理论,如果在一个国家生产某种商品具有较低成本的比较优势,外资就有可能被吸引到这个国家该种商品的生产中来。CDM 就可以被理解为这样一种跨国贸易-投资机制:某一削减温室气体成本较高的国家为了避开高额的削减成本而到另一个削减成本较低的国家去投资项目,从而产生削减,以此换取本国所需要的削减额度。如果这样的投资符合宗主国的产业政策以及整体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投资国又可以降低其自身为履约而产生的额外成本,交易就可以使双方受益。
一般而言,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技术普遍比较落后,同时又处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与温室气体排放密切相关的能源、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及部分高耗能工业部门都具有较高的增长潜力。因此,无论是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还是提高现有的能源使用效率,都需要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的落后设备,引进外资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这也就是发展经济学中所说的“后发者优势”,这无疑也为CDM 项目提供了潜在的广阔空间。而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均已完成,更新改造周期长,置换费用较高,一般而言削减成本也相应较高。发达国家企业为了从这样一种减排差额中获取收益,将有动力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从而形成一股新的、旨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国际资本流。
“打个比方,日本和欧洲目前的环保技术水平就相当于奔四1.0计算机,如果想要继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则需要将现有技术改造,就好比要淘汰现有的奔四1.0更换成奔四2.0。这对于这些国家来说,成本是巨大的。与此同时,中国、印度等国的环保技术水平可能才相当于386计算机的水平,直接从386升级到奔四2.0,其成本就小得多了。如此,为了节省成本,发达国家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奔四1.0,但是同时,将资金或技术投放到发展中国家,而让发展中国家帮助自己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任务。”一位研究CDM机制的专家说。
2012年:机遇的分水岭
目前,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这既是由于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也因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面与欧洲等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但是,在CDM机制下,中国在环保方面的劣势也有可能转化为优势。
“一方面,中国目前的减排潜力很大,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较好的政策环境与经济发展潜力,在CDM 的卖方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高风说。
从减排潜力与投资规模来看,中国、印度以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将有可能成为投资CDM 项目最具有吸引力的国家。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经济管理系教授邹骥根据模型分析得出以下数据:在理想状态下,仅通过CDM 这一渠道,2010 年当年的投资流量就可达到52 亿至174 亿美元。也就是说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08 年到2010 年五年的承诺期内,累计CDM 项目的投资流量可达250 亿至850 亿美元。这种仅考虑能源部门选择的评价模型还表明:其中有50%~70%的CDM 投资将流向中国。也就是说在2010 年通过CDM 流入中国能源相关部门的外资流量潜力可达6%~20%。而且可以预见的是,这种减排承诺期还可能在2012 年之后滚动延续下去。
由此,“中国—欧盟环境管理合作计划机制开发项目”的专家认为,“对中国而言,过去只能作为公共物品而难于实现市场价值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就有可能通过在国际市场上的交易变现为具有货币价值的国民财富,所以也是一个将潜在国民财富转化为现实国民财富并扩展资源配置途径的机会。”
“于是,对于中国的一些企业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讲,CDM机制便意味着一种融资手段。”高风对记者说。
举例来说,由于能源利用效率的改善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较大幅度地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国内的电厂燃料系统改造项目和风电、小水电、太阳能利用等项目,都有可能成为CDM机制的受益者,获得来自国外“买家”的资金投入。
“不过,这样的机遇期非常短暂,也许在2012年之后就不复存在了。”目前,有关《京都议定书》第二轮的谈判即将开始,虽然目前,中国不需要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但目前的《京都议定书》有效期只有8年,即2012年就将失效。高风向记者透露,在新一轮的谈判中,中国正在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压力。
“到那时,企业就要自己出钱环保了。”一位业内人士说。
企业,莫再错失良机
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CDM能力建设项目协调员宋彦勤看来,目前,“许多企业尚未认识到机遇的到来。”
宋彦勤认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宣传不到位,企业对CDM的了解不够”;另一方面,则因为“由于CDM项目最终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交易,因此其审批程序漫长而复杂”。
据了解,由于CDM项目的选择与评定需要较长的时间,且一旦确定,须以国家信用在国际上履行各种相关条约,因此,中国政府对于CDM项目的审批相当严格。
2004年6月30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入有章可循的新阶段。这个《办法》明确规定了CDM项目的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及其职能、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核查程序,同时也提出了在中国开展CDM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甲烷的回收和利用,甲烷主要是煤蒸汽甲烷和垃圾填埋甲烷。另外,还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中国参与CDM的国家主管机构,并代表中国政府出具CDM项目批准书。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CDM能力建设项目协调员宋彦勤向记者介绍了CDM项目资格申请及审批的一般程序。
首先,中方企业需要寻找一些符合《暂行管理条例》的项目,目前,根据我国的技术现状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只有改善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等项目具有CDM项目资格,同时也只有能够明显具有减排温室气体功效的项目,才有可能获得国外买家青睐。具体来说,例如燃煤电厂改造为天然气电厂、热电联产、风电、小水电、农村沼气利用等项目都有可能入选。
在寻找到合适的项目之后,中方企业还需要通过一些专门的外方咨询公司寻找国外买家,即愿意出钱或出技术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合作伙伴。同时,企业还应准确计算两个数字,即: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所需资金。宋彦勤说,“这是最关键的一步,也是比较复杂的一步。”通常,温室气体减排额度的计算也需要由专门的咨询公司来完成。
之后,企业遍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书。与此同时,还需找到一家国际上的异地经营实体来核实该项目最终可能达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国家发该委在对项目进行批准之后,还需提交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执委会。只有当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执委会认为该项目合格之后,项目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宋彦勤认为,总体来说,“这个市场还不是很繁荣”。
除了许多企业未能掌握信息以及审批程序的“复杂和漫长”之外,他认为,当前,国际市场上买方市场的出现也是重要的原因。
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接近全球的1/4,但是由于美国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并不受到《京都议定书》的约束,因此,CDM项目的合作市场已经成为买方市场,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尽量压低价格。
“目前,国际买家出价一般为每吨碳17-18美元,而我们的期望值要高于这个价格。”一位CDM主管部门负责人说,“但国内企业可能会有一种误解,认为人家出钱帮咱治污,何必还挑三拣四,不论多少,给钱就成呗。”然而,事实上,以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中国在将来达到目前发达国家经济水平时,也将承担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为了国家的长远考虑,制定合理的减排价格,即所谓的“环保融资”额度,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国内正在实施的CDM项目有两个,一个是北京安定垃圾填埋器项目,另一个是内蒙古辉滕格勒风力发电项目。还有一些项目正处于不同的准备阶段。其他项目如欲申请参加,则需要按照《暂行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内容提交相关文档,报国家发改委气候变化协调办公室审批。
“实际上,所有符合《暂行管理办法》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直接到发改委来申报项目”。宋彦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