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闯祸责任谁负
金报讯 春节前,浙江36家汽车租赁企业联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声援书”。“声援书”中称,租出去的车辆发生车祸,汽车租赁公司不负连带责任。为何36家汽车租赁企业同时发出声音?缘于不久前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昨天下午,记者从杭州市中院得到最新消息:杭州市中院将以案办案,对浙江36家汽车租赁企业联合上书不作任何回应。
事件 车毁人亡 租赁公司埋单
2002年11月8日凌晨,富阳人张某花200元钱,向富阳凯峰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菲亚特轿车。结果车行至浙江05省道发生车祸,造成两死一伤、撞塌民宅一间,直接财产损失达9万余元的特大交通事故。张某在车祸中也不幸丧生。后经杭州市交警支队勘验认定: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车辆,经急弯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有一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司机酒后驾车不予赔付。死亡的乘客家属和被撞毁的民宅主人只有与租赁公司以及司机家属协商。张某家属表示无力赔付,汽车租赁公司认为惹祸的是司机,责任不在他们。两方都不愿意拿出补偿费,死亡的乘客家属和民宅的主人只有起诉到法院。
去年年底,法院判决:事故责任在司机张某,但死亡乘客在上车前知晓司机酒后驾车,有重大过错,所以肇事司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调解章程中第31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因此,法院判决菲亚特的主人——凯峰公司赔偿6.7万元。
反应 不服判决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个判决结果,在浙江省汽车租赁企业引起了巨大的震动。省内各汽车租赁公司纷纷表示,法律依据的是1991年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浙江省汽车租赁公司1994年才兴起,此依据并没有前瞻到租赁公司的特殊性。“这关系到汽车租赁行业的生死存亡。”浙江国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孙新军告诉记者,“杭州几乎所有汽车租赁企业都参加了这次声援活动。”
据悉,汽车租赁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人车分离”,租车人不是汽车租赁公司固定的驾驶员,因此,在车子租出去后,租赁公司往往就失去了控制权,这已经成了汽车租赁业的一处软肋。“一旦碰到类似的事情,汽车租赁企业很可能因为垫付赔偿,最终导致关门。”杭州元通汽车租赁公司一位负责人说,“即使租车时,在双方的一纸约定中,有对酒后驾车、违章驾驶等情况‘概不负责’的声明,但在法律面前,不产生任何约束效力。”
目前,凯峰公司已经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凯峰公司表示,如果败诉,他们还将会把官司打到底。
说法 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
出了事故,汽车租赁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较早出台的法律法规在今天还适用吗?就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的专家和法律界人士。
“我个人认为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该负连带责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业务委员会主任吴清旺说,在计划经济时代,车辆所有人都是单位,一旦司机发生车祸,在司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单位负有连带责任,这无可厚非。但现在汽车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人主体,其租赁关系的实质是汽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这是过去没有的事物。之所以造成目前的尴尬局面,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欠完善。
而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的魏勇强律师则道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从法律角度上讲,租赁公司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来赔付这笔费用合乎情理,这也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法理精神。“现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它在原先司机赔、保险公司赔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社会性质的救济金。这似乎是给汽车租赁公司吃了一颗定心丸。但由于没有具体实施过,所以救济金到底是由谁来管、由谁拿出,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记者 郑雪 通讯员 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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