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虹伟
2005年1月,北京某高校在读二年级女博士唐某走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说自己的遭遇并寻求法律帮助。
今年30岁的唐博士在读博期间经学校批准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她出现了长时间子宫出血,经医院诊断不宜做人工流产,否则将永远丧失做母亲的能力。唐博士所在学校现行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唐博士请求休学生育的申请被校方严词拒绝,最后不得不退学离校。
唐博士曾想与学校对簿公堂,但想到自己的丈夫也在这个学校攻读博士学位,为了不影响丈夫的学业,她最终放弃了诉诸法律的权利。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个比喻用在女博士完成学业和生育的选择上是再恰当不过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在“禁止女博士在读书期间生育”的规定上仍没有丝毫松动的迹象。2005年1月2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邀请相关部门和法学家召开了“关于在校大学生婚育问题研讨会”,中心邀请到了教育部学生司、民政部及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国家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户籍管理部门、全国妇联权益部、团中央学校工作部大学处、高等院校学生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以及部分专家和学者参加该研讨会。
■法学家:“禁育”规定违反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受教育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和婚姻法学教授杨大文先生说,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婚育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自1980年婚姻法通过后,教育部学生司曾就这个问题和他交换过意见,当时对学生的管理规定做了小幅度的改革,仅修改了与法律直接抵触的文字和提法,并把“未婚”作为学生就读的条件。20多年过去了,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我国参加了很多人权问题国际公约,在这些公约中规定人人享有生育权。再一个变化就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的教育从过去的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数量也扩大了很多,所以在新的情况下对现行的教育管理规定应重新审视,进行新的思考,不应再用20年前的思维方式来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副教授王磊说,高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管辖力,不属法律规范,而教育部的规定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是否有权作“禁婚”、“禁育”的规+++{+{ 定?教育部的规定在实践中也面临挑战。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生育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弹性学习制和学分制,生育期间可保留学籍。
■生育权人人平等成为共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调研员顾海陆先生说,他们很重视大学生的生育问题,尤其是女研究生、女博士生的生育问题。为此,国家计生委还召集教育部和公安部以及学者召开过两次会议。他个人认为,所有大学生都应有生育权,即便没有结婚也应享有生育权。对于在校学生所生育子女的户籍问题,建议由教育部牵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户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联合发文。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同志说,在校大学生结婚没有问题,因为现在不需要单位证明,完全能做到婚姻自由和自主。他个人认为,在校学生结婚不会影响学习,但生育则不同。高校的“禁育”规定反映了学生的法律权利与学校管理方法间的冲突和矛盾。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生育权在法律上不应有限制,但因生育引起休学或延长学习时间,由于学校每年的招生名额有一定的限制,这样可能会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
教育部学生司综合处的官员说,教育部现正在修改学生的管理规定,新的规定中将无“结婚”和“生育”的字眼,但现实问题也不得不考虑。因为研究生大部分时间是与导师共同做课题,研究工作具有连贯性,如果研究生或博士生因生育中断了研究是一种教育资源的浪费。而且每年每个学校每个导师招收研究生和博士生都是有计划的,如果某些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生育而休学或停学,就会扰乱整个育人计划。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王竹青说,学校管理者不应限制学生的合法结婚和生育权利,重点应放在管理方式的改革,如采取严格毕业的方式,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能力,采用疏导的方式而不是严格限制的方式。
■出路:各部门规章衔接配合,彰显人性化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张俊女士建议给在校的大龄女研究生、女博士生的生育暂时开一个口子,解决她们的实际问题。她还认为对已婚、已生育的学生不应勒令退学或开除,相反应在更大范围内,更公开、更透明地来讨论这个问题,并制定相应政策合理配置生育指标、生育资源和生育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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