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2月22日电(记者何广怀)深圳多家银行近日纷纷大幅抬高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门槛,首付比例普遍已从原先的2成抬高至现在的3成,最高的提高到5成。业内人士说,此举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今年实施后,银行房贷风险大增。
据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就是说,如果银行贷款人未能如约还贷,商业银行也难以拍卖、变卖欠债人居住的房屋来回收贷款。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信贷部表示,为应对此《规定》,交行开始考虑在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审查上,重点放在首期款和收入证明,对小户型按揭的借款人,首期款由原来两成增到三成,对收入来源不稳定的小户型借款人,首期款可能须达五成以上。另外,收入证明检查也较过去严格,借款人总体负债比例也相应严格控制,如“月平均收入必须大于月供额的两倍”等。
中行深圳分行有关人士也表示,早在去年《规定》草案讨论阶段,中行便已经开始着手从各方面控制个人房贷风险。
此间业内人士还表示,这一《规定》出台虽然旨在保护中低收入者,实则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越来越多的低收入群体将被银行拒之门外。“对贷款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人来说,他们一般都另有资产,较容易获得贷款,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他们购房限于面积小、价格低的房屋,贷款购房将受很大的限制。保护低收入者基本权利的初衷可能难以实现,反而提高了他们申请购房贷款的门槛。
深圳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李南青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强调了“生存权高于债权”、“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的思想,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但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受此影响最大的还是那些需要贷款购房的普通市民。
据介绍,深圳市银行同业公会早在2004年12月6日,便组织深圳各商业银行对《规定》提出了《关于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关问题的报告》。目前,这份集体上书已到达最高法院。深圳银行业希望高院尽快为《规定》制定相关的细则和配套政策。
深圳各银行认为,高院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时,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最低生活标准”与“生活所必需”的标准进一步具体化,什么样的住房标准才是“生活所必需”,防止借款人以“生活所必需”为由,恶意拖欠贷款不还,还“合法”地住在洋房、别墅等高档房屋里;二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如何界定也要明晰,抚养的家属范围最好能规定为:执行时已由其抚养且必须与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属,且限定在被执行人三代以内直系及旁系亲属。
深圳银行收到的高法反馈表明,有关方面将尽快推出操作性更强的司法解释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