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22日电 (赵海军、贺美英)中国有句成语叫为虎作伥,呼和浩特一“的哥”就爱干这样的事,他先后三次为抢劫长途车司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车辆,并收取租车费,在最后一次拉“客人”作案时被警方抓获。日前,这位“的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批捕。 2004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呼和浩特市“110”接到长途汽车司机王某的报警电话:“我拉煤途经呼市金川大桥北面时被一辆车牌号为蒙AY1149的出租车拦住,下来三个后生,用电警棍打我,抢走380元。”
回民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将返回案发地点打探消息的李某某、薛某某抓获。经审讯得知,李某某是抢劫王某的主犯,而出租车司机薛某某则是李某某的“专职”司机,负责载着他和其他同伙追逐长途车,再接应实施抢劫后的李某某一伙逃离现场。
据李某某交待,2004年岁末,他在某舞厅认识了李杰、瑞瑞等3人,经商量,他们决定抢劫长途运煤车,以充实日渐拮据的口袋。为了作案方便,他们联系了常在舞厅门口拉客的出租车司机薛某某,双方商定,李某某每晚租车3到4个小时,付给薛某某150到200元。
2004年12月17日,薛某某第一次拉着李某某等4人来到呼市二环路回民区金川大桥附近实施抢劫,李某某一伙站在公路中间,打手势拦截过往的长途运煤车,司机下车后,他们手持电警棍等凶器威胁司机留下“买路钱”,遇上不停车的司机,他们便乘薛某某的出租车追赶。一般情况下,薛某某会把车停在离李一伙作案地点不远处的一加油站等候,李某某等得手后,坐薛的车逃离现场。
据薛某某交待,第一次拉客,他不知道租车的李某某要干什么,但是,很顺利地拿到钱后,第二次、第三次,虽然知道了他们是在抢劫,自己也无所谓了。据了解,李某某等人连续四晚在相同地点共拦截长途运煤车20多辆,抢劫人民币5120元和手机一部,而薛某某参加了其中的三次抢劫,共收取租车费350元。
回民区检察院检察官闻伟英介绍,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是李某某抢劫一案的共犯。因为,薛某某与实施抢劫的李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不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有共同的行为,他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