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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22日讯(记者万学忠)备受瞩目的北京二商集团诉商务部行政侵权案(本报曾于2004年2月3日报道)有了最新进展。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以“一审法院作的
判决程序不当”为由,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件回放
1994年,北京市二商集团与香港嘉利来公司等三方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后由于亚洲爆发金融危机,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致使工程无法继续,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2001年8月23日,香港嘉利来接到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限期出资通知书》,称鉴于香港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
9月26日,二商集团提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
9月27日,北京市商务局作出627号批复,将合作各方变更为二商集团、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香港嘉利来认为,原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1年10月24日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02年7月2日,商务部作出外经贸法函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北京商务局627号批复。
7月19日,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04年1月6日,商务部提起上诉。
2005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