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3年前,新疆户口的王女士和京籍男友结婚,婚后3个月在北京宣武妇产医院生了孩子。根据规定,孩子3岁后可随父办理北京户口,王女士在办理孩子户口进京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由于孩子是“未婚先孕”,必须先做亲子鉴定。
据了解,为了防止一些人将他人子女冒充自己“未婚先孕”的私生子女落户,避免有人在利益的诱惑下钻政策的空子———出租父亲的身份,为他人违规办理“随父落户”的手续,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这样的规定:随父落北京户口的孩子,只要是未婚先孕的就需要做亲子鉴定,证明孩子是男方亲生,才能将孩子的户口落到北京。我觉得这种规定是对“未婚先孕”的婚生子女的歧视。
婚生子女分“未婚先孕”和“婚内孕育”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事实上都会出现子女和父亲“非亲生”的情况。那么,为什么不对“婚内孕育”情况下出生的子女与其父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呢?在“婚内孕育”的情况下,同样会出现有人“出租父亲身份,为他人违规办理随父落户手续”的情况,比如假结婚。
更进一步来说,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相悖。《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非婚生子女尚且要求人们平等对待,何况是婚生子女呢?作者 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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