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春刚 通讯员 晓枫) 2004年11月21日,52岁的杨某重操旧业,被民警抓获,他又一次开始了牢狱生活。在杨某52年的人生道路中,他竟有31年半是在监狱中度过的。
2004年11月21日,刚刚刑满释放的杨某踏上了上海至长春的列车。出于“职业”的习惯,上车后,他便在车厢里穿行,当来到18号硬席车厢时,他发现了正在睡觉的张某。直觉告诉杨某,这是一个很好的“猎物”,于是他装做不经意的样子坐在了张某的对面。4时左右,当车厢内其他旅客都已进入梦乡的时候,杨某熟练地将张某的钱包偷了出来。在火车连接处,杨某打开钱包,将里面的1770元人民币掏出,然后又大模大样地回到了座位,把钱包放回了张某的身上。随后他跑到另外一节车厢门口等着下车。正在他得意之际,张某已发现自己丢了钱,并报了警。乘警经过调查了解,将在车厢门口等着下车的杨某抓获,并将其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杨某1953年4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1971年因犯绺窃罪被黑龙江省呼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76年因犯绺窃罪被绥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85年因盗窃、伤害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因盗窃被吉林铁路公安处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1年4月因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劳动教养三年。这次,他又因盗窃罪被逮捕了。
2005年2月18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杨某的盗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且有前科劣迹,故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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