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女子在为男子提供色情服务时被以粗暴手段弄伤下体。那么,从事违法活动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在诸多市民中引起不同的反应。】
新闻事件:按摩女在色情“服务”中受伤
陕西某农村姑娘小莉今年21岁,来西安打零工已经一年半。今年年初,她在西安某大型浴场找到一份按摩工作。
小莉自称她为客人提供的是“不正规”的按摩服务,即带有色情性质的高价“按摩”。工作一周后的一天晚上,她被指派为一位客人做“按摩”。“按摩”中客人将其下身撕裂引起出血。小莉随后被同事送往医院进行缝合手术,医院的诊断证明写道“被人用拳头伸入阴道,致阴道流血”。
但浴场的负责人称,小莉与客人在房间里发生了什么事情,只有她和客人知道。而客人的解释是小莉来月经将地毯弄脏,并非自己造成其伤害。小莉住院的2000多元医疗费用,已经由浴场承担。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客人对小莉造成伤害之前,浴场没有权利留置客人。
事发五天后,得知浴场事后已将客人放走,小莉心理极不平衡,于是委托其姐姐到辖区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接到报警后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
各方观点
——市民:部分人表示同情
市民王女士认为,像小莉这样的女孩子,本来从事的就不是正当职业,让人无法同情,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她自作自受。市民张先生说,从事这样的职业与法律和道德显然相悖,像小莉从事的工作,其实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很容易受到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伤害,但多数人受伤后并不去寻求任何帮助,她们自己也会有顾虑,认为自己的行为羞于见人,因此伤害的事就不好意思再向他人张口。
市民孙女士认为,小莉比较有法律意识,但她为什么又要做法律和道德不允许的事情呢?做了没有尊严的事情再去寻求尊重,虽然法律上可能还有回旋的余地,但道德上早已被否定了。
市民李先生认为,这个女孩自己做了不正当的行业,向他人提供色情“服务”,已经触犯了法律。李先生认为这样的事情难以启齿。被同情的人应该是弱者,但小莉的弱势地位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所以小莉不值得同情。
市民刘女士认为,去那种场所、接受那种“服务”的男人应该受到鄙视。但作为一个正常人,首先应该对人尊重。这名男子却伤害了小莉,这是对他人的不尊重,应该受到一定的制裁。刘女士表示,她同情小莉的遭遇,也为小莉的自我保护意识感到欣慰,女人该懂得怎样保护自己。
——律师:每个人都有权讨公道
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马位西律师认为,每个公民都享有合法的生命健康权。广义上的生命健康权,包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他们的心理健康。
因此,小莉在遭受侵害后,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追究实施伤害人的相关责任。但对小莉在“服务”过程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应受到处罚,同样应当由公安机关调查后,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决定。从道德层面讲,色情“服务”被社会所否定,但这并不能妨碍当她遭受人身伤害时寻求保护的权利。
马律师还认为,如果小莉遭受的伤害比较轻微,实施伤害者够不上刑事责任,那么小莉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向实施伤害者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伤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起诉前,小莉必须掌握相关证据,否则胜诉率会大大降低。
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瑾律师认为,小莉明知自己提供的服务带有色情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但仍旧从事该工作,因此,小莉主观上存在过错。另外,如果浴场老板也明知自己员工为顾客提供色情“服务”,那么浴场与其员工共同构成违法。对于实施伤害行为的“顾客”而言,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予其侵害他人身体的权力,即使是受害者本人。因此,该男子对小莉实施的伤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但具体责任如何划分,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身为省妇联志愿者的高瑾还表示,从事这样工作不仅属于违法行为,对自身来说,更是轻视自己生命的愚蠢做法,因此远离这种职业,就是远离伤害。
——民警:违法和受害不能混淆
办案民警对此事比较慎重。民警称,小莉是否提供了色情“服务”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查实浴场确实存在色情“服务”,那么根据法律法规,浴场和小莉本人都将受到依法处置;另一方面,如果该男子确实对小莉实施人身伤害,那么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免除,这个方面应当区别对待。小莉为客人提供“服务”和受到伤害虽然同时发生,但这是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道德上,双方都应当受到不同程度的谴责,但处理该案时,一定要冷静客观,依法办事。(文中小莉为化名)
【作者: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