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坚称原告当时未患病
本报讯 马女士在自己患有精神病期间,与丈夫签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事后,马女士认为,民政局未查明真相就为他们进行了离婚登记,侵害了她的权益,便将东城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今天上午,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马女士的前夫陈先生作为第三人出席了庭审,双方就马女士在离婚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展开了激烈的辩争。
马女士的母亲和姐姐作为代理人与马女士一同出席了庭审,她们告诉记者,马女士现在还在吃药治疗期间。马女士起诉说,2003年4月,她患上精神病,发病期间,她与陈先生签了离婚协议。去年4月15日,民政局在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了离婚登记。马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去年10月,安定医院做出诊断表明,马女士在2003年4月就已发病,所以离婚时马女士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应视为无效。
对此,民政局并不认同,去年10月19日,民政局从马女士的主治医生那里得知,诊断书中写的“2003年4月发病”是在马女士的要求下写的。民政局认为,他们共同到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时,表现正常,因此民政局没有过错。陈先生也表示,离婚前,马女士从未患过精神疾病,“她是一名法律顾问,离婚协议的内容和格式都是她起草的,她提出离婚,我很沮丧,是她抛弃了我。离婚后,她还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起诉过我,亲自写了长达4页的起诉书,所以她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人。”
记者了解到,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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