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说来, 英文中的POLYGAMY一字
,是「多人婚配、群婚」的意思。说得更明确一,
假使一男人同时有一以上的妻子, 那该用英文的POLYGYNY
(一夫多妻)一语来表示。
但是由于一般的读者都对这术语的区别弄不清楚,
因此往往可能将二者混淆互用。 于是为了少不必要的误解起,
我们在本文中若提到POLYGAMY一语时, 上就是指POLYGYNY
(一夫多妻)而言,故时先予说明。 此外, 还有一种情,
就是假使一妇女同时有一以上的丈夫,
那在英文中应该是POLYANDRY(一妻多夫)这名词。
如果是一以上的男子和一以上的女子混居在一起的婚姻生活方式,
那就是所谓的「多人婚配、集体婚、杂婚、群婚」了。
一夫多妻 历史悠久
上述的这种种可谓「复婚」(PLURAL MARRIAGE)的基本型态,
在人历史的不同时代、 不同社、和不同环境中都曾生过。
其中最普遍的一种是「一夫多妻」(POLYGYNY);不过这种型态的婚姻就任何社的全体人口而言,
亦仅限于其中的极少数。 这也是三种当中唯一为伊斯兰教所接受的一种。
而其它的种, 「一妻多夫」和「群婚」, 在伊斯兰教是绝对禁止的。
然而, 若说犹太教和基督教向来都是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并且绝对反对「一夫多妻」, 则是不正确的。
有些著名的犹太教者(譬如GOITEIN先生)告诉我们,
那些由各地移入的一夫多妻的犹太家庭,
已为以色列政府主管住宅的部带来许多的困难和干扰。
基督教的摩教派(MORMONS)的情形更是众所周知的。 因此,
非地区的许多主教们都认为, 宁可同意一夫多妻的作法,
也不希望有夫妻的不忠、在外与人通奸、以及彼此换妻的行为。
仅在美一地而言, 有过「换妻」行为的人数据估计有好几十万。
假使能作一调查, 即不难现, 一严格而且正式地执行一夫一妻制的社,
与那娼妓、同性恋、奸淫私通、金屋藏娇、以及性行为的放纵等等情事的生率之,
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有关希腊、罗与犹太教、 基督教文明的历史记录中,
即可现此方面更多的明证。
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有别于传的一夫多妻
回过来看看伊斯兰教的情形, 我们现有许多西方世界的人士往往认为,
一穆斯林(回教人)就是一体质特异、精力旺盛、性欲极的男人,
并且有一堆的妻妾。 在那些人士当中, 甚至还有不少人,
在看到一位穆斯林只有一妻子或者没有妻子时,
即表现出一种吃惊诧异的表情。 在他们的观念中,
认为回教人是有任意娶一换一甚至⿴便换几妻子都可以的充分自由,
就像是换房子住, 甚至像是换一套衣服穿那的容易。
他们的这种想法与态度一方面固然是受到某些过渲染的影片和廉书刊的影,
而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某些穆斯林人若干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使然。
这种情所导致的一可避免的后果就是,
已根深蒂固的阻障使得数以百万计的世人法清楚地看到伊斯兰教的烂光辉和它的社哲。
同时, 就是为这些人的缘故,
才使得我们势必在此以穆斯林的观来讨论这问题, 等到讨论完了之后,
再请各位读者自行去作结论。
「多妻」的婚姻方式可说自有人历史以来直到如今都在施。
早年的圣人们诸如依布拉欣(ABRAHAM)、雅各(JACOB)、伍德(DAVID)、所罗(SOLOMON)等人,
古往今来的帝王将相,
乃至古到今论是在方或西方家的一般民众当中, 此事都曾生过。
即使是到了今天, 在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当中, 仍然还有这种现象,
其中有些是合法的, 有些是非法的, 也有些是伪掩饰起来的; 换言之,
有些是秘密的, 有些则是公开的。 我们需作太多的调查即可现,
在那些地方有许多己结了婚的人, 在私下还另外有情妇, 或是金屋藏娇,
或是另结新欢, 或是在一般法律的保障之下⿴便结交异性朋友。
不论道德家们是否喜欢, 事真相仍然是「多妻」的婚姻方式⿴可,
而且古到今始终存在。
在那「圣」(BIBLE)的示降临的年代,
多妻的婚姻方式即己被普遍地接受与施。
当时论在宗教上、社上与道德上均接受它,
而且并未听说有什么反对的意。
或许这就是「圣」上面之所以并未论及这项主题的原因所在,
因为这在当时乃是一件正常的事情, 一被为当然的行径。
「圣」上既没有禁止它,又没有规定它, 也没有限制它。
有些人曾将「圣」上那十位女的故事解释为对那同时有十位妻子之情的一种认可。
「圣」上所载的那些圣人,帝王将相、以及元老族们有关这方面的故事,
真是令人难以置信。
伊斯兰「一夫多妻制」的产生
当伊斯兰教由穆罕默德圣人再行提出之时,
社上多妻的婚姻方式已甚普遍而且已在人们生活习惯中根深蒂固。
古兰上对此事之施既未予以忽亦未加以摒弃,
然而也没有让它毫忌惮、 漫限制地继续下去。
就像对待其它那许多社上所流行的习惯与陋俗一,
古兰先定规则制度手,
然后逐项地让那些习俗显现出它们传的缺和优来。
古兰上之所以作这的干预, 乃是因为它必须讲求,
并且不能宽恕那构成社之真正基础的家庭中有任何混杂紊乱生之故。
古兰天所作的这种善意而仁慈的干预, 提出了如下的几项原则:
伊斯兰「一夫多妻制」的原则
(一) 在某些特殊的件及某些特殊的环境之下,
一夫多妻的作法是「准许的」。 这乃是有件的准许,
而不是一项信仰的件, 更不是一件必遵行之事。
(二) 这项「准许」也有一最高的极限, 那就是不得超过四位妻子。
在伊斯兰教创始以前, 世界上来就没有过任何似的限制与保证。
(三) 假使一男人娶了第二或第三妻子,
则她们二人必须享有与他的元配完全相等的待遇与权利。
第一位妻子有怎的衔或称呼, 那第二和第三位亦须完全相同地有。
各位妻子都获得相同的待遇、 衣食享受、和关爱,
乃是任何一有多妻之男子所必须具的首要件。 这里所说的平等,
其程度则绝大部份需各当事人内在良心的感受而定。
(四) 这项「准许」乃是一般正常做法的一项例外的举措。
它是为要解若干社上与道德上的问题,
以及要对付或理一些可避免的困难, 而采行的一项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简言之, 它可说是一种紧急应的措施,
因此世人亦应以这的概念去衡量它。
古兰上对于这问题有如下的一段文:
若是你们恐怕对于孤儿不公, 你们就娶于你们合宜的妇女、 三、
四; 若是你们恐怕不能作得公平, 就只一,
或是右手所辖的(即指战时被俘虏的妇女)。 这是最正当的,
使你们不致失去正路。 (4 章3 节)
这段文是在「吴侯德战役」(THE BATTLE OF UHUD)之后下降的,
在该次战役中有许多穆斯林男子阵亡, 留下了不少寡妇和孤儿,
于是照顾他们的责任自然就落到那些生还的穆斯林弟兄们的肩上。
结婚(娶那因丈夫阵亡而留下的孀妇为妻)可说是名正言顺地保和照顾那些孤寡的途径之一。
古兰上作了这的警告,
同时给了一去保孤儿的权益并阻止监人对其家眷作出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的指示。
这一背景源显然可以看出,
一夫多妻的婚姻方式并不是伊斯兰教所明创造,
而且它之提出上述的那几项规则, 亦可显出它并非在鼓励这种作法。
伊斯兰教亦未废止这项作法, 原因是, 假使它一旦将之废止,
则这种方式就成为一空泛的理论, 然而上, 大家依然继续采行,
就像今天在那些不允许多妻的法规制度与社标准之地区中的人们采行的情形一;
伊斯兰教是要人们践的、要借它来生活的、要逐逐项地付诸行的,
而不是要大家将它悬挂在半空中、 将它看作是一空洞的理论而已。
伊斯兰教是讲求的宗教, 它对生活的看法是最符合用的。
而这亦就是它之所以准许有件并且有限制的多妻的原因所在;因为,
假使它能在没有这项规定的情下, 到为全人谋取最大利益之目的,
则安拉必然早已下令终止了。 然而事上, 又有谁比安拉更知道呢?
伊斯兰施行「一夫多妻制」的客观原因
伊斯兰教之所以「准许」一夫多妻的作法, 自有若干不同的理由。
读者不必去想象或臆测那些理由, 亦需去作一些假。
这些理由其是吾人日常在各都可以看到的。 举述其中数项如下:
(一) 在有些社, 女多于男。这种情在工及商展地区尤其,
同时在那些介入战的家中亦颇显著。 因此,
假使一穆斯林的社就是于这种境,
而且假使伊斯兰教在这种境下就是要禁止多妻的婚姻方式,
并严格地限制只能有一位妻子方合法, 那么,
请问那些没有能结婚的妇女该怎么办是好?她们该到什么地方去寻找自然而又合宜的伴侣?
她们该到何以及该如何地去觅得关爱、同情、了解、支持和保?这问题的内涵并不只是涉及身体(生理)方面而已;它同时亦包括道德方面、
情绪方面、社方面、心理方面乃至自然方面的种种因素。
每一位正常的妇女──不论她是在工商界、 外交界、
或是在情报机构工作──都渴望有一家, 一于她自己的家庭。
她需要有人来让她照顾, 她也需要有人来照顾她。
她有社归感和家庭归感的重欲望。
即使我们一种纯生理的观来看这问题, 其内涵依然是十分严肃的,
因此亦不容我们将它忽; 否则, 像心理情结、精神崩溃、厌世悲观、
以及心智不稳定等等现象都将展成为社上难予解的问题。
这方面临床的验与证据, 真是举不胜举。
此等自然的欲望和情绪的需求必获得各界人士的了解。
此等在归感、照顾与被照顾方面的需要, 必藉某些途径使之得到满足。
于这种情的妇女,
通常都不去改她们自已的本性或是去过一种有如天使般的自由自在的生活。
她们觉得她们该有享受正常生活并且获得其本份内该有之一切的权利。
假使她们法循一种合理而正当的途径获得这些权利,
则她们势必法寻求其它的途径, 那怕是冒性的或者是暂时性的。
能在没有期而且确定的男子为伴的情下度过岁月的妇女在是少之又少。
在这的社中, 绝大多数的未婚妇女全都在想办法寻找适合的对象。
她们举办豪的舞、 置鸡尾酒、 出席工商界的议、
热衷于各种社交活。
此种寻欢作乐、追逐交所造成的后果未必全都是道德的或正当的。
一名己婚的男子往往有可能引起另外某位妇女的趣,
而这位妇女亦可能试图以各种方法去赢取他对她的倾心。 同地,
也可能有某位妇女对另外某位男子颇具吸引力, 而当时,
这名男子正因某种理由而显得沮丧消沉。
于是,这名男子就想以公开的或秘密的方式去跟她生亲密的关系,
以适当的或久妥的途径去跟她接近。 像诸如此的情形,
都必然使一名已婚男子的家庭生活受到严重的影,
甚至使得这家庭在社道德力量的压迫下濒临破碎。
做妻子的不是被遗弃就是被忽;
孩子们亦都将成没人管也没人要的流浪儿了。
在这种情下遇到一名男伴的妇女,
真是没有任何的安全感、尊严、或权利可言。
她的这位男朋友或「职爱人」也许陪伴她,
负她生活的费用,常带小物来到她的住,
甚至⿴时都准有一大堆的甜言蜜语向她大殷懃。 可是她得到了什么保证?
她有什么办法能在最需要他的时候保证不被他遗弃,
保证他不令她失望? 她能靠什么西来防止他⿴时中这段秘密的爱情?
道德? 良心? 法律? 都没有用; 道德,
那早在他们开始这段亲密关系时就挨了他们一记致命的打击;良心,
那在当他沉溺于这份关系之中而与真主和人的一切规则形成对立之时即告瘫痪;
至于法律, 任何社的法律都不承认除了与自己妻子以外的任何男女关系。
因此, 一男的就能自己的嗜欲和喜好,
所顾忌地去享受结交异性朋友的乐趣, 而等到一旦他的致冷淡下来之后,
他可以上调就走, 再去另外找一女的; 如此这般地反复重演,
而不受任何责任或的限制和羁绊。
一有过这种验的妇女, 也许仍然还是颇具吸引力, 仍然能令人心。
她甚至也可以另外再找一位男士, 作第二度的尝试。 但是,
这做给她带来任何的安全感、保证、 尊严、 或权益吗?如此下去,
她亦陷入那永远都在不是猎取男人就是等被男人猎取的败德堕落圈子中。
她在心理和生理上的负势将愈来愈重,
尤其是在牵扯到有小孩的问题时更是如此。 然而到最后, 她还是被人遗忘。
任何一名妇女, 只要遭遇到这的情, 她即可能成一精神分裂的人,
或是报复心极的人, 或是一伤败俗的道德破坏者。
在另一方面, 没有人能肯定地说,所有结了婚的男子全都很幸福、 很顺利,
而且都对自己的婚姻感到满意。 不管是他的错还是他妻子的错,
一位在婚姻上感到不幸福不美满的丈夫, 往往想办法另外去找一女伴,
另外一女人那里得到一慰藉。 假使碰到社上又显然是女多于男时,
对他来说那就更容易了。 假使他此时法循正当的途径去解这问题,
那他就藉由其它以不道德和不正当的方式促成的男女关系,
其自然亦就难免引出私生子、 堕胎、 以及其它种种烦人恼人的问题。
凡此皆可谓之丑陋的、 痛苦的事, 但也都是现的、敏感的严重问题。
这些问题必在能保障人(男、 女方)与保社的前提之下,
予以解。
伊斯兰教对于此项解之道所提出的办法是,
准许那在婚姻上感到不幸福而且不满意的丈夫再娶一妻子,
并以一种负责的方式, 亦即以完全公平地对待位妻子的态度,
公开地同她生活在一起。 同时,
这种作法亦可助那许多未婚的女子满足她们的需求、 现她们的愿望、
成她们合法的心愿和自然的欲望。
这也使她们得以藉正式的婚姻关系去跟男子结交,
并且享受到合法妻子应有的一切权益。
伊斯兰教并不是在借这种途径而意图规避问题或忽问题。
它是崇尚的、 直率坦白的、 而且也是讲求践的。
伊斯兰教所提出的解之道合法的、 正当的、 和仁慈的。
伊斯兰教之所以提出这种解的办法;
乃是由于它绝不能容忍人关系中有伪善的情事存在。 同时,
对于那些根据法律只娶一位妻子而上漫限制地偷偷去搞男女关系的人,
它亦不能接受。 另一方面,
伊斯兰教对于私通(通奸)的行为是极度反对而且不予宽恕的。
对那奸夫与淫妇之卑劣罪行的罚, 可到死刑的程度;
而假使是未婚男女之的通奸行为,
其当事者方都要接受皮鞭抽打一百下的罚。 在严禁伪善、不贞、
与通奸等行为的情下, 除了准许多妻之合法以外,
其它任何可供选择的正当途径。
而这就是伊斯兰教对以上所提之限制与件的做法。
假使有些人认为这是法接受的,
则他们就得另行选择其它不为伊斯兰教所接受或偏爱的途径。
而假使还有些人能自我控制、 自我约束,
而且在生活的各方面都能作到自律的要求, 他们自然亦就不需要多妻。
伊斯兰教的主要考虑乃在维人的尊严与安全,
以及保社的和谐与完整。
现在, 任何一位读者都可以问问自己, 像这的社究竟好还是不好。
究竟是让那些混乱而不负责任的行为去摧残社的基础好呢,
还是采行伊斯兰教所提出的解方式好? 忽这些尖锐敏感的问题、
容忍伪善与猥亵行为的存在、 宽恕奸淫与秘密私通的卑劣行径,
是对整社有好的么?
一味压制男女民众求偶结伴的正当欲念和自然渴望,
而上这种压制的作法非但不产生效果而且还只逼使他们循取不合法、
不正当的出路, 请问这是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的吗? 因此,
我们不论社的、 或道德的、 或人性的、 或精神的、
或其它任何的观来考量这问题, 都必须认清并了解的一,
那就是对一社来说, 准许其的每一人在一种合法的基础上,
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去结交伴偶(一方面有法律的正式保障,
另一方面亦需由有关官署当局的监督), 自远比其它任何的方式为佳。
即使我们一位女性的观来看这问题, 亦可很清楚地现,
伊斯兰教借这种方式, 坚定地保证妇女必可获得她应得的尊重,
保障她的权益与安全, 承认她寻求伴偶之欲望的合法性,
给予她在她所身之社中应有的一席地位,
并使她有能去爱一对象同时也受到被爱的机。
这种说法对于一位已有了丈夫的妇女而言, 可能令她感到不悦,
而且站在她的立场, 要是看到另外一名女子来作她丈夫的伴偶、接受其保,
并且与她分享他的赡养与亲切, 定感到憎恨和气愤。 可是请问,
那些没有丈夫或可供依靠之伴偶的妇女们心中的感受又是如何的呢?
对于这些女子, 我们究竟该若睹地忽略掉她们的存在呢,
还是该认为她们本来就没有享受任何安全保障与满足的权利?
假使我们忽了她们的存在, 那对她们问题的解或满足的获得有何助益?
再者, 假使这位已为人妻的女子自己若是身于伴偶的情,
她有什么的感受? 她难道没有归感、 受到尊重、
以及获得承认的欲望与需求么? 假使她法得到完整的一丈夫,
难道「半」也不行么? 能获得部份的安全感和受到部份的保障,
难道不比全部被剥夺掉的情使她更幸福些吗?
假使她那位亲爱的丈夫有一天在某社交的鸡尾酒或舞中看上一位或是被一位那种所谓「剩余的」女子所吸引时,
她和她的孩子们将遭遇到什么的情? 假使这位丈夫就此拋下妻儿,
置家庭和责任于不顾, 而去跟那名具有吸引力的新人谈情说爱、共谱恋曲时,
他的妻子又将有什么的遭遇?
假使她一旦知道她生活中唯一的男人已跟另外的女人有了恋情而她一直被蒙在鼓里,
或是常去探访另外一位「份」 的爱人时, 她心中有如何的感受?
像这的一男人, 对她而言, 不但是一大损失而且也是一大威胁。
他真是既卑鄙又恶劣! 可是这的咒骂又能对谁有助有好呢?
在这的一桩男女感情纠纷当中,
受苦受难的还是女的──合法的妻室和非法的伴侣都是一的。然而,
要是能让她们位都平等地分享到一位男子的爱与赡养、
享有以他为配偶的同等机、 并且由法律给予同等的保障,
那情岂不是好得多了吗? 像那的一名男子,
事上己不再是只有一位妻子的丈夫了。 他是一卑鄙的伪善者,
可是骂他又有何用, 伤害已生, 心已受到创伤。 因此,
为了保及保障当事人方面乃至三方面、 为了对付并打击淫荡不贞之行为、
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伤害以及为了使心免受创伤起,
伊斯兰教乃基于仁厚慈蔼之旨,
而介入了这一问题并且准许已婚男子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下再娶妻室。
(二) 在有些婚姻的事例中, 妻子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生育能力。
论就一家庭生活的完整意而言,
或是致力于人种生命之保存与延续的观来看,
有儿女乃是一项基本的要素。 此外, 这也是男女施婚配的目的之一,
同时一男人在先天上就有要有孩子来传他的姓氏并光大地的家的一种烈欲望。
于是, 当一名男子在遇到这种情时,
他通常以下的三途径当中选择一:
第一, 把这件事拋诸脑后, 忘掉它, 并且法压制这种想要孩子的欲望;
第二, 由一种分居、 通奸或其它借口之途径,
跟他这位未生孩子的妻子离婚; 第三, 收养别人的孩子来作他的孩子,
冠以他的姓氏。
这三选择的途径中, 没有一是合乎伊斯兰教对生命与自然之一般看法的。
伊斯兰教并不鼓励亦不赞同任何人去硬性地压制他心中合理的欲念和自然的欲望。
主张以一种正当而且合法的途径使那些渴望和欲念获得施,
因为在这种情下进行压制, 并不是它的教中的一部份。
离婚在这种情下亦非合理之途, 因为一做妻子的不能生育,
并不是她的错。 再说, 在安拉看来, 离婚乃是最可憎恶的一件事,
只有在已其它任何途径可循的情之下, 才可获得准允。在另一方面,
做妻子的也许正需要丈夫的赡养与陪伴。 当她于需要关爱、
于没有旁人对她感趣──因为知道她不能生育──的情下,
若是叫?蹙嶆傿? 那是多么残忍的啊!
收养子嗣一途亦是不可行的,
因为伊斯兰教规定对每孩子都必须以他亲生父亲的姓氏去呼叫他,
而假使不得他的父亲, 则应将他归为同教的弟兄。
(古兰:33章4-5节)这当然不是说, 假使一小孩,
既不知道他的生父是谁, 又没有负责赡养他的人,
那么他就该遭受人照顾的命。 绝对不是如此, 它乃是意味,
收养子嗣──就像今天所行者──并非使孩子获得安全保障并且过一种幸福成功生活的真正途径。
没有人能真正而且完全地取代亲生父、 母的地位。
社上每天生的大小事件、 法庭中缠讼繁复的纠纷案件、
以及家庭与家庭之的的种种端吵闹, 都证明了收养子嗣并不能解问题。
今天,在各地的法庭中,
有关亲生父母要想收回当年给旁人收养至另一家庭、
在另一种环境下生活了若干时日的孩子之的讼案, 真不知道有多少。
亲生父母到一陌生的家庭去探自己孩子的时能有多?
他们能信靠养父母善待他们的孩子到什么程度?
至于那被收养的孩子本身,
当他大之后现他的亲生父母当年把他给了别人,
现他此刻的父母竟然是养父母时, 他内心中有如何的感受?
当他现他的生父不知是何人, 或是她的母亲当年是由于怕、贫穷、
羞辱、不安全感或其它某种原因而拋弃了他时, 他有什么的反应?
收养这孩子的那家庭中的其它成员对这孩子又有多少的关爱?
他们究竟是否愿意让一陌生的孩子使用他们的姓氏并且继承原该于他们的一部份产?
当这孩子的亲生父母前来要求讨回他们的亲骨肉,
或者当这孩子自己希望回到亲生父母身时, 那养父母的心中有何感想?
这其的牵扯可说是太复杂太麻烦了。 这项制度疑是不健全的,
而且还有可能伤害到孩子、 孩子的亲生父母和养父母、
这收养他的家庭的其余成员以及他们的亲戚, 甚至伤害到整的社。
收养子嗣的作法乃是鼓励许多人放纵于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男女关系的主要原因之一。
今天, 它甚至还更进一步地被人予以商化了。 诚如新闻传播媒介所报导者,
有些父母真的把他们的子女当作商品一「拋售」或「出让」。
这种事情不仅在洲或非洲的丛林乡野才有,就是在今天的美和加拿大这的地方也屡不鲜。
由于这种种的原因, 伊斯兰教不仅不接受这种作法,
而且也不容许它的信徒(穆斯林)之有这的情事生 (古兰:33
章4-6节)
在这三途径由于上述的各项理由而悉遭摒弃的情下,
伊斯兰教乃提出了它的解之道。 它准允一名于这种境的男子再娶,
以满足他自然的需求,
同时还能继续保有他那位未生孙子而且此时可能比以往更需要他的妻子。
这是一项允诺, 同时也是一名陷于失望沮丧之境的男子可以采行的途径,
取代了离婚、 收养子嗣、 违背自然地压制欲望等方式。
这是说明再婚乃是一最恰当之选择的另一项例证,
亦是助人们解除因境而过一种正常又有安全保障之生活的另一途径。
(三)
社上常都有做妻子的法或能力去履行她在婚姻方面之的情事。
她或许没有能成为她所应该或希望成为的一令人愉快的伴侣。
她或许是于法使她丈夫得到他所应该得到或是渴望得到的情爱、满足感 、
和关切的一种状态。 所有这些情都有可能生, 而且上常都在生。
这倒也不全是为人妻者的错失; 很可能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
或许是期病、 或许是生产坐月子的一段期、 或是某种正常的阶段。
然而,
并非所有的男人都能耐得住性子或是做得到自我控制或是表现出像天仙般的行为态度。
有些男人就让自己陷入不道德、 欺骗、 伪善、 和不忠的坑穴之中。
譬如像有些做丈夫的在妻子病床榻或分娩期,就和那些到家里来忙的姨妹、
弟媳、 士、 保姆、 或女佣、 女管家等人谈起恋爱来的例,时有所闻。
当妻子刚刚接受外科开刀手术而还在休养期,
做丈夫的就在外面拈花惹草寻欢作乐的故事更是层出不穷。
病妇的姊妹或密友往往是最可能成为这出戏中女主角。
也许这位女子起初完全是出于一片善意和高贵的情操,
一心只想来助她那病床榻的姊妹或闺友, 替她照顾一下孩子,
可是那得, 事情的展竟然出人意表, 得日趋复杂起来。
家中只要有一生病的妻子, 不论是在家里调养或是在院接受治疗,
做丈夫的都深感寂寞而且情绪沮丧。 在这种情下,
来到家中的另一位妇女,
姑不论是妻子的姊妹或闺友甚或其它任何一来忙的,
都在有意意之, 向这位丈夫表示同情体恤, 乃至关怀了解,
或出于诚意, 或别有用心, 往往就有一些男、 女,
将这种起初只是单纯的同情态度, 逐渐加以利用、 挥,
进而演成另外的一种结局。 那结局就是一颗破碎的心,
或者甚至是一破碎的家。
像这的问题既不是假想的、 虚构的, 亦不是稀有、 罕的。
在一般民众当中可说是司空惯。 报纸上不断地有这问题的报导。
各地的法院中, 有关这的案卷更是堆积如山。
有这种行为的男人可被指责为卑鄙、 缺德、 下流、 恶劣等等。
可是这又有什么用呢? 这的谴责咒骂能改既有的事、
能改人的本性吗?? 事情已生了,
不当的行为一直反复重演,像这一敏感而尖锐的问题正需要有一种正当而且可行的办法来解。
立法者们对于这一名男子和他的行为,
仅以一番直截了当的谴责非难就算交代过去, 感到满意吗?
他们让他不但破坏他本身的完美而且还摧社的道德基础吗?
他们应当容许以伪善与不道德来取代诚与道德吗?
断然的禁止和直率的责难并没有能使那些人的犯罪行为停止,
或是使他们的良心复杂。 相反的, 像这的禁止和责难正好为那些伪善的、
秘密的、 不贞的、 不负责任的行为留下了余地,
致使法律和立法者们全都束手策。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