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最终获赔20万
曾经在社会各界轰动一时的德宏州“审计局长漂流溺水身亡”案目前尘埃落定。昨日,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终审,在漂流中丧身的这位局长的家属将获得20余万的赔偿。
事件回放:
受邀漂流,审计局长溺水身亡
2003年8月22日,德宏州审计局局长李华中等一行3人前往梁河县检查工作。此间,梁河县审计局负责人盛情邀请“顶头上司”去玩漂流。当天15时左右,李华中等8人坐上一艘橡皮船,顺着大盈江顺流而下。船上有3人是水手,负责他们的安全。当天上午刚刚下过雨,水流很急,浪也很高。在大约1小时的紧张漂流后,橡皮船到达终点翠林景点。由于浪大,船两次靠岸都没能成功,反而被冲出了好几米,李华中等5人也掉下船,被浪涛卷进江中。经抢救,有四人获救,而船和局长李华中却被巨浪给卷走了。水手们随后报了警,并拦了一辆车顺着江边往下游猛追。追出大约200多米后,终于追上了橡皮船,李华中则躺在船下游不远处。他们迅速把李华中救上岸,做人工呼吸。然而,当110民警赶到现场时,李华中已经停止了呼吸。
一审判决 母子三人获赔20万
事件发生后,李华中的妻子赵秋芬立即率儿子李宇、女儿李铭向大盈江漂流经营者梁河县小元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60万元的赔偿,其中30万元为(每人1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小元公司不认为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只答应赔5万元,致使双方谈判陷入僵局。2004年5月,赵秋芬、李宇、李铭三人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小元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5万元。对此,德宏中法院认为,漂江旅游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而梁河县小元公司却在未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建立完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经营漂江旅游项目,致使游客李华中在漂游时因安全手段不完备,船员救助不力而溺水身亡。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元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0.5034万元。
精神损失 索赔30万获赔4.5万
赵秋芬母子三人对一审判决难以接受,随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省高院对原审查明的所有事实予以了确认,但其母子三人提出的每人10万共30 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酌情支持4.5万元。近日,法院据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观点
连线嘉宾: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万立律师——
局长行为不构成受贿
这起意外事故发生后,由于死者身份特殊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事发后不久本报即推出的相关报道刊发后,有读者打进热线,为这位审计局长的死表示惋惜,另有不少读者则认为他接受下属邀请去漂流,本就不应该。如果不出现意外,还应该被受到相应追究才对。那么,这位局长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万立律师。万立分析:下属单位邀请上级领导游玩,自然是出于领导特殊的身份,其中确实存在厉害关系。但是,这只是一种变相的好处,就象请客吃饭等,很难予以追究。根据刑法规定,要直接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那才能构成受贿罪。因此,通常来说,如果这位局长没死,他受到追究的可能也并不大,当然也就更不可能构成受贿。当然,如果也这种受邀游玩的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或其他后果,那么,这应该是违纪或违规的问题,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他肯定会受到行政上的一些处理。现在问题则此人已经出现意外死亡,根据基本的立法精神,即便他有确实违法了或是有其他什么罪责,都不可能也不会再被追究了。至于他的死亡应该由谁负责,当然是具体经营漂流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虽然他是接受邀请才去的,但要求人对这一后果没有过错,也不可能提前预知,因此是没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