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走访长三角一些养老院,发现许多民办养老院的负责人都有一肚子苦水,大有撒手不干的决绝之心。一家养老机构负责人对自己的工作如此戏谑道:“大家干的是夕阳事业朝阳产业,可做的全是烦恼作业……”
恶意诈骗养老机构
“老人半小时前吃中饭时还在,快找快找!”不久前的一天下午,某市敬老院里打破了宁静,几十号人都在找一个90岁的李姓老人。三小时后,院内外遍寻无着,李姓老人的家属得到通知后急吼吼赶来。出乎意料的是,来人不是配合寻找,一开口就向养老院提出巨额索赔,而且态度强硬,不时进行言语恐吓。
老人亲属的反常举止引起院长怀疑,全院人员顿时也疑窦丛生:耄耋高龄的多病老人,行动不便,平时活动范围半径不超过50米,能跑到哪儿呢?老人思维清晰,身无分文,如走失肯定会向路人求援。老人走得蹊跷,其中一定有诈!此时,老人亲属更是变本加厉,到民政部门大吵大闹。于是,养老院向老人亲属“摊牌”:老人走失有欺诈嫌疑,要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当一听到要向公安部门举报,对方立刻变成“软柿子”。稍后,老人亲属特意赶来,说老人找到了。此时,养老院要求其亲属说出找到老人的详细过程,对方却支支吾吾。见此情景,养老院上下都明白了怎么回事。
向养老院转嫁风险
也是去年一天,江苏有家养老院,一个75岁的老人趁大家吃饭时,跳楼自杀身亡。该养老院在老人亲属提出高达28万元的巨额索赔诉讼时,顿成吃黄连的“哑巴”。正在法院荒唐地以“交通肇事”案准备判决养老院赔偿时,有家医院挺身而出,出具证明诉称这个老人是癌症患者,且老人悲观厌世,曾多次在这家医院自杀未遂。养老院终于幸免破产。
像这样向养老机构转移风险的事例不少,譬如,有的亲属隐瞒老人痴呆实情,一旦老人出问题就找养老院“打油火”。更有甚者,个别亲属还在家中教唆老人如何里应外合,如何摔成骨折,如何喊痛……
法院套用国外案例难服众
宁波一养老院的护理人员,有次为一个78岁的老人洗澡,该老人坐下洗澡后就无法独自站立起来,经附近医院鉴定为一般性股骨折。骨折原因是,老人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当时医院治疗方案是,只需卧床静养3个月即可痊愈。然而,老人的家属却偷偷将老人转移到其他医院,由于转移不当,老人病情加重,在老人家属单方面要求下进行一系列豪华手术,耗去近10万元医疗费。这一切,开始养老院还蒙在鼓里,在一年后收到法院传来的起诉书才获知。在法庭调查中,起诉方提不出任何养老院有过失的证据。可是,法院的判决令人大跌眼镜。法官参照国外一些案例,认为在养老院发生的任何情况,都要由养老院全权负责。养老院对这一判决很不服气,认为我国的养老院与西方国家养老院有很多区别,法院援引国外案例判决必定引起“水土不服”。
法律法规空白待填补
许多养老机构负责人强烈呼吁:养老机构建设呼吁特殊法律保障!
上海市民政局沈彦桥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建设还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为调整养老机构与住养老人及其家属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养老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他希望在相关法规出台前,民政行业协会则应及时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应急,以弥补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缺失。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李佩芳律师认为,鉴于目前尚无与养老机构相关的特殊法律法规,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能证明“实属意外”,并非“责任事故”,就应该使用民法的“公平原则”,不应将养老机构视为“赔偿义务人”,不应一碰到纠纷就按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处理。
问题的另一方面也应引起重视。在某养老院,记者看到,50多岁的徐女士因年迈痴呆的父亲在养老院里终日手脚被绑,伤心大哭。记者就此采访律师,律师认为,养老院无权剥夺痴呆老人的人身自由。这一现象说明,老人在养老院的生活质量、老人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等问题,还没有一个评估标准和评测机构。老人在养老院的合法权益保护理应有法可依。
(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