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租出的土地让湖南省祁东县河洲镇定山村的村民们陷入了官司和行政程序的苦海中。3年多来,从县政府到市政府、县人民法院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走了无数个来回,土地仍然没有要回来。
租出的土地改了姓
定山村村长雷秋柏称,该村庆子冲组原有土地75亩。1974年5月,原河洲区公所准备兴办机制砖瓦厂,便以该厂名义租用其土地10亩建设机砖厂,但实际占用了30余亩土地,并得到当地政府同意,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支付租金。
1984年砖厂因负债停办,该村收回租用土地重新耕种。1988年,原河洲区公所强行将原来租用的大部分土地(约16.9亩)转让给区建筑安装工程队(集体性质),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1989年,祁东县国土部门确认这块土地为集体所有。1995年,县政府向定山村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而被占土地的农业税则一直由该村缴纳。
村民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都没有结果。此后,区建筑安装工程队(后发展为建安公司)在没有与村民达成用地协议的情况下,向祁东县国土局申办了土地使用证。2002年7月19日,县政府为建安公司颁发了“祁国用(2002)字第731号”土地使用证。于是,一块土地“合法”地属于了两个不同的主人。
眼见失去的土地要改姓了,定山村115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发给建安公司的“祁国用(2002)字第731号”土地使用证。
法院、政府间数年奔波
同年9月13日,祁东县法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由政府解决。但县政府在争议尚未解决时,就违法给建安公司办理了证书,遂判决撤销县政府发给建安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责令县政府在30日内对庆子冲组与建安公司的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祁东县政府随后上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1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定山村庆子冲组不是该土地的所有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且,当事人对土地所有权颁证行为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并以此驳回了庆子冲组的起诉。
2003年3月16日,衡阳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祁东县政府在有争议的土地上为定山村和建安公司分别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发给建安公司的“祁国用(2002)字第731号”土地使用证,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安公司随后提出确权申请,称砖瓦厂在停办后,已经将该厂土地及其他规定资产转让给该公司。1988年10月7日,他们与定山村3组签订了协议书,划定了土地界线。因此,该16.9亩土地属于有偿转让,属于建安公司所有。
2003年5月31日,祁东县政府作出“祁政处字(2003)2号”土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建安公司实际使用的16.9亩土地来源合法,权属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建安公司。
定山村村民对此不服,又向衡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3年10月20日,衡阳市政府作出(2003)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建安公司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县政府对此作出不当认定,致使对这块争议土地的性质作出了不当处理,决定撤销祁东县政府作出的“祁政处字(2003)2号”土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书。
官司苦旅仍未终结
纠纷于是又回到了司法程序,建安公司随即起诉衡阳市政府。
按照法律规定,起诉市一级政府部门的一审法院应该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2003年12月16日,祁东县法院仍然予以立案。同年2月9日,该法院认定,衡阳市政府以建安公司没有提供已付补偿款的依据,作出否定的认定,属于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故判决:撤销衡阳市政府作出的(2003)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受理费用7010元由衡阳市政府承担。
定山村的代理律师罗秋林指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建安公司理应提供已付补偿款的依据,没有只能证明其主张不实。祁东法院如此认定,违反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此外,该案受理费的收取国家有明确规定为100元,而该法院竟然超额收取了数十倍费用,属严重违规。
之后,这一官司又打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的判决仍然是维持祁东县政府作出的“祁政处字(2003)2号”土地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书。记者获悉,在此案开庭期间,定山村村长雷秋柏一直被拘留,未能出庭。
河洲镇定山村的村民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撤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雷秋柏说,一个简单的土地纷争,历时数年,让当事人在两级政府、三级法院间奔波无数次,至今仍未有定论,他们深感寒心。“证据都清清楚楚,为什么就不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呢?” 洪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