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新规出台:行驶证工本费外不得再收照相费,补发驾驶证不得加收费用
昨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对涉及我省的机动车牌证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驾驶许可考试费以及年检等的收费标准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通知》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应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工本费外不再收照相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通知》强调,不得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之外再收取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不得再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通知》规定,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实行亮证收费。各级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记者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