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讯“现在官司打赢了,钱虽然没退多少,但是我们老百姓有了说理的地方。”昨天,赵女士的兴奋心情溢于言表。
口头约定采暖费多退少补
家住铁西的赵女士2002年8月在北四东路买了一处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商品房。
“买房子时我就花了1100元安了热计量表,不过我在和供暖公司签供暖合同时,合同里说的是供暖前要按照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用,收费标准为20.45元/平方米。合同就是那样的,我也没办法只能这样签。但我和他们说好了,到时候还是按我的计量表收费用。”
供暖公司拒退超额取暖费用
2002年8月11日,赵女士按照建筑面积交纳了2002年至2003年度的采暖费,供暖结束后热力公司按照热计量表上显示的采暖费数量,退给赵女士多收取的427元采暖费。
“没什么可说的,就按原来约定的办呗,我根本也没把这个当回事。”第二年,赵女士同样按建筑面积预交了2003年至2004年度的采暖费,“去年供暖结束的时候,我一查计量表,预交的费用还是多了。不过等我去要钱的时候,热力公司却说啥也不给我退钱。”
在索要不成的情况下赵女士将第三热力供暖公司告上了法庭。
纠纷上庭住户告赢供暖公司在审理中,供暖公司拿出了双方签的合同:“这里面写明了,就是按照建筑面积来。我们是按合同办事,当然不能给她退钱了。”
而赵女士则拿出了收费凭证,证明自己原来是按照计量表交的采暖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和热力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虽然是按照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热力公司按照热计量表显示的用热数量收取了采暖费,且双方已经履行了一年,双方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原合同的规定。
日前,法院判定赵女士应按建筑面积预交纳采暖费。在年度供暖结束后,按热计量表显示的实际用热量付给第三供暖公司采暖费,多收取的费用应该退给赵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