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捡食垃圾而被家人发现精神极度不正常的陈女士,昨天作为原告在其母亲(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和律师、姐姐等代理人的陪同下,来到东城区法院。陈女士状告的是东城民政局,她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撤销去年对自己所办的离婚登记。陈女士的前夫因与此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原告在庭审中称:陈女士与前夫1991年结婚,婚后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并于2003年4月“非典”期间发病。在发病期间,她出现严重的幻听、幻视和幻觉,甚至以为有神仙要娶她为妻。在这种情况下,与前夫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并双双前往被告处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在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发给他们离婚证书,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事后,陈女士因发病被送往医院,她及家人认为东城民政局的这一行为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请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离婚登记。
东城区民政局的代理人则辩称,陈女士与前夫到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时,出具了相关材料及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在询问他们二人时,他们的表现十分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工作人员是在严格履行有关程序的基础上为他们办理的离婚登记,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请求。
陈女士的前夫目前已再婚,这使得此案更显得复杂。他在法庭上称,离婚前,陈女士从未患过精神病。不仅如此,在离婚登记后,当过法律顾问的她还提起过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官司,那份起诉状条理清晰长达四页,足见其精神状态应属正常,这也证明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陈女士的前夫也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记者从庭审中还获悉,此案立案后,法院应原告代理人的申请,委托权威部门对陈女士进行了精神鉴定,结论为“原告2004年4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时,认识及预期能力丧失,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此,民政局并不认同。他们称,从陈女士的主治医生那里得知,诊断书中写的“2003年4月发病”是在陈女士的要求下写的。民政局要求对陈女士的精神状况重新作出鉴定。
据悉,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但此案究竟作何了断,还需要等待法庭审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