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车速过低 律师:事后测车速无依据
酒后驾车追尾两死两伤,车祸发生18小时后,执法人员对被追尾的大货车做车速测试。由于测试结果认为大货车车速低于60公里/小时,为此作出大货车驾驶员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
律师认为,此举违反程序且不科学。但市高速公路执法总队的有关人士不愿意对此事发表看法。
轿车追尾两死两伤
去年9月13日凌晨1时过,綦江县石壕镇人张宗良驾驶着装载煤炭的渝B17276川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从雷神店收费站进入渝黔高速公路,驶向重庆市区。
当车行至渝黔高速公路65公里处时,意外发生了。张宗良说:“当时我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巨响。”货车晃了几下,他情知不妙,赶忙停车查看,结果发现后面的一辆牌照为渝A16460的桑塔纳轿车撞到了货车尾部。已成“变形金刚”的桑塔纳轿车里呻吟连连。
张宗良回过神来,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市高速公路执法总队第三大队十一中队执法人员和“120”迅速赶到,发现桑塔纳轿车驾乘人员两死两伤——桑塔纳轿车驾驶员张某和另一乘客李某罹难。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初步认定出事时,两车均在正常行车道上;当天晚上天气晴朗、能见度高,出事路段路况良好;执法队员同时测试出驾驶员张某出事前曾大量饮酒。
18小时后测量车速
事发后,川江自卸货车及桑塔纳轿车均被暂扣。天亮后,十一中队通知张宗良作车速测试。
9月13日晚上,测速开始。十一中队的相关记录显示,当晚7时50分,张宗良在执法人员安排下,驾驶自卸货车从渝黔高速公路67公里处驶往65公里处。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动用了摄像机等多种设备。
“他们喊我开了两个来回。”昨日,张宗良称。测试完毕后,执法人员要求张宗良签字确认,张看没有书面结论,又寻思“反正是别人撞自己”,于是签字画押。
10月8日,市高速公路执法总队第三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桑塔纳驾驶员张某酒后驾车追尾,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宗良车速低于60公里,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宗良惊呆了,“我正常行驶被人撞了,为何还要负责任?”
死者家属法庭索赔
拿了4000元钱,张宗良取回被扣货车。让他没有料到的是,官司接踵而至:今年春节前,他接到綦江县人民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副本,此时,他才知道已被死者李某的家属告上了法庭,而且被列为第一被告。
第二被告是张宗良车辆挂靠的公司——綦江县鹏红煤炭公司,第三被告是肇事桑塔纳的车主——沙坪坝区赖某。原告提出赔偿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三个被告共同赔偿各种费用8.7万余元。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主张,我和公司至少要赔2—3万元。”张宗良很委屈。更让他“恐怖”的是,车祸中还有两个伤员,“如果也起诉要求我负次要责任,岂不是飞来横祸?”张认为,桑塔纳驾驶员张某酒后开车并在正常行车道上追尾,应付事故全部责任。
据了解,该案下周二将在綦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张宗良和鹏红煤炭公司已聘请律师准备应诉。律师质疑
事后测车速 依据何在
去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但实时车速如何测量?
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瑜认为,如果车辆在正常行驶中,执法人员利用专业仪器测量或者按单位距离内计算,所得数据相对较为准确。但在事后18小时才测速违反程序且不科学。
“谁能肯定事后测出的车速就是出事时的车速?”他认为只有通过刹车痕迹测算才更准确。
然而,市高速公路执法总队有关人士不愿意就事后补测车速是否违反程序和是否科学的做法进行评价。
陈瑜律师解释,按照法律规定,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事故认定书不再具有可诉性,只能当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的一个证据。记者李定兵 实习生 陈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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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龙网 2005-02-2614:33编辑: 春夏 |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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