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股民”徐先生因“股权纠纷”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告上卢湾法院。最终他因自己是场外交易,在法官释明有关政策后主动撤诉。
徐先生在诉状中称,去年2月,他与这家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对方受让某大股东持有的北京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1万股股票,出价为3.98万元。随后,徐先生向投资咨询公司支付了受让费及代理费。但是,投资咨询公司始终无法与那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去年7月,徐先生收到北京那家公司和那名股东联合发出的公开信。信中称,那名股东委托投资咨询公司以每股1.36元的价格转让500万股,但投资咨询公司擅自将转让价格提高至3.98元,因此该股东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年8月,北京公司再次来函表示,该公司股权必须以股票形式确认,同时持有股票和《股权转让协议》方成为合法股东。另查,该投资咨询公司根本未取得证券及金融业务投资咨询的资格。徐先生认为,该投资咨询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应该确认他和该公司之间的协议无效,公司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
诉状递到卢湾法院后,徐先生才从法官处了解到,自己这种受买股票的行为属于场外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暂不予受理。最终,徐先生主动撤诉,表示将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解决这场争端。
记者阙军伟
199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诉讼……目前,最高院尚未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等情况出台新的通知。
闻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