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王比学报道:25日,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时建议,尽快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介绍,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达到116.9∶100,有的省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惩处。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
蒋祝平委员建议对刑法第336条作出修改和补充,明确提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成为破坏计划生育犯罪的主体。
许智宏委员认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而目前对这部分人无法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仅能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的威慑,增加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难度。《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28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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