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赔偿32万多元
一辆洒水车因故障熄火,17岁的昭通小伙杨勋记在驾驶员的请求下帮助其推车,却不料被后面高速驶来的东风卡车撞成“植物人”。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肇事方王某某及其单位负连带责任,支付给杨勋记家人各项赔偿325502.7元。
【事件回放】
帮人推车被撞成“植物人”
年仅17岁的昭通少年杨勋记跟随父亲到景洪打工,去年7月19日早上9点10分,他和工友从景洪电站工地出来,到西岸工地2公里500米处时,一辆洒水车因故障熄火了,在该车驾驶员的请求下,杨勋记和工友欣然为其推车。洒水车启动后,因水箱未关闭导致里面的水四处飞洒,杨勋记和工友们往后倒退避让,被后面高速驶来的一辆东风卡车撞倒在地,造成住院99天昏迷不醒,经医疗鉴定为一级伤残(植物人)。
后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进行事故评定,肇事东风车驾驶员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据查,肇事车的权属单位为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景洪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给水工程处。杨勋记受伤后被送到了云南省农垦总局第一职工医院抢救治疗,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13749.39元,输血费2664元,先期赔偿费用33700元。
去年10月26日,肇事方为昏迷了99天毫无醒来迹象的杨勋记办理了出院手续,但由于双方在今后的继续治疗以及后期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因而杨勋记家人拒绝离开医院。
【庭审焦点】
洒水车主是否应该赔偿
由于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去年12月1日,杨勋记的父亲杨行才将驾驶员王某某和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景洪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给水工程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肇事驾驶员王某某支付杨勋记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20年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10项费用共计463224、8元,并判令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景洪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给水工程处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1月10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葛洲坝股份公司给水工程处申请追加洒水车驾驶员及车主作为被告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原告代理人杨行才不能提供洒水车驾驶员的姓名和车主的单位名称及住所,法院依照有关法规没有批准追加申请。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给水工程处答辩认为,原告的赔偿要求过高;杨勋记系危重病人,要求赔偿20年的年限太长,法院只应该在3年内予以判决;再则受伤人杨勋记在这次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
各项赔偿共计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方驾驶员和车辆权属单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交警的事故鉴定,原告杨勋记本人也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以及营养费过高,法庭只应适当给予支持,对于20年护理费用的请求,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及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应当一次性判给分期支付,但前提是被告方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就要一次性支付。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车驾驶员王某某赔偿杨勋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10项共计325502、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先行支付的赔偿,还应支付178053、31元。给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各类赔偿11、7万余元,余下的6万余元为出院5年后的护理费和营养费,在5年后每隔3年支付一次,分5次支付完毕,但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否则就得一次性付清。如果在此期限中杨勋记死亡,则死亡后的护理费和营养费就不用再支付。
刘星雨(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