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开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昨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负责人吕唐勋说,与以前的《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相比,新条例显示出四大亮点。
【亮点一】 “卸”掉求职重重包袱
吕唐勋表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的10类行为进行重点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如有上述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亮点二】讨薪有了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加班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至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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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开展三次大检查
昨日,湖南省劳动监察总队公布,今年将集中力量开展3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等代表性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省监察总队表示,今年将对中央、省属在长用人单位实行大检查,对用人单位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记录在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记者 李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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