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间有评论称,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法鉴定”的混乱现象将销声匿迹。
前不久,湖南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备受关注,5个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竟然作出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混乱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强烈质疑和不满。
今天,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决定》的出台和实施,将极大地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谁能从事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应用于司法实践,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有“白衣法官”之称,他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素养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着司法鉴定活动能否依法、科学、公正地实施。《决定》第四条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位负责人认为,《决定》作为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关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条件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只是规定了从业的基本学历和技术能力条件。根据《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名册编制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主管、制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从业人员的条件还应该包括对其法律素质、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决定》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鉴定行业的主管机关,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主管机关,并不等于自己就要设立鉴定机构,从事具体的鉴定业务。这也是当前许多社会服务行业实行管办分离,加强管理的重要改革举措。主管部门不办鉴定机构,地位相对更加超脱,更利于对鉴定行业的严格管理。
签发鉴定书要负法律责任
据介绍,在我国现行的有关诉讼法律法规中,《决定》第一次明确规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可以说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的一大亮点。司法鉴定是鉴定人个人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实施的鉴别和判断行为,具有更直接、亲历和独立的特点。
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要求的目的在于:鉴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必须受到尊重,以有效排除有关部门和个人对鉴定业务的非法干预;突出鉴定人的职业风险意识,强化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促使鉴定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追求更高的工作质量;使违法鉴定责任追究得到落实,避免谁都负责,谁又都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出钱不能“搞定”鉴定结论
针对目前某些鉴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一味按照鉴定申请人要求违法作出鉴定结论的现象,《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要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领域中有许多专业门类无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而有些鉴定类别虽然有相关技术标准,但执行并不严格,严重影响着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有的案件反复鉴定,前后三五种鉴定结论,如果排除违法鉴定的情形,缺少技术标准和不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是主要原因之一。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鉴定机构的自律和自我约束,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的程度,特别是尊重客观事实的科学态度、诚实守信的品质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目前,社会和广大群众最担心、反映最强烈的就是个别鉴定人弄虚作假,搞人情鉴定、关系鉴定和违法鉴定,导致裁判不公和腐败问题,对此,必须要靠制度和严格管理来解决。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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