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昨日,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白皮书公布了如下数字与事实:
少数民族人口过亿
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55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04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政治权利高
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少数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总数的13.91%,高于人口比例5.5个百分点。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律得到变通
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民族语言改进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帮助10多个少数民族改进和创制了文字。在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使用汉语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蒙古、藏、维吾尔、朝鲜等少数民族文字软件已实现Windows系统上的运行和激光照排。
GDP突破万亿元
2003年,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GDP)完成10381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1994-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GDP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
人均收入1895元
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895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1.31倍。
宗教信仰自由
截至2003年底,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清真寺23788座,教职人员26000多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清真寺3500多座,教职人员51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