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昨明确表示———
昨日,引起广大市民广泛关注的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公布的《餐饮业行规行约》开始试行。下午,省消委邀请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律师、消费者代表、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经营者代表等,对该《行规行约》中第18条关于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进行座谈,听取各方意见。
会上,省物价局和省政府法制办参会人员明确表示,“开瓶费”收与不收,收取标准的确定,应该由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在公平公正、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协商决定,行业协会把“开瓶费”作为行规行约确定下来于法无据,且有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
商家消费者意见迥异
讨论会现场的商家代表则表示,“开瓶费”纠纷的现象并不是特别严重,按照国家“企业自主定价”的相关规定,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收还是不收,至于各个企业如何选择将由市场决定。
而消费者代表则认为,正因为商家店内的酒水价格太高,消费者才自带酒水,商家不从这个根本原因考虑问题,反而以收费的方式来伤害消费者的感情和利益,缺乏人情化服务。
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则认为,《行规行约》关于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是一种倡导性收费,不是强制性收费。
律师消协都不赞成
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表示,省消委坚决反对“开瓶费”,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不仅与《消法》相抵触,也不符合《价格法》等法律条文的规定。
石春相律师表示,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是指一个连续性的收费是综合性的服务费,而不能把服务中的一个项目单独切开。“今天收一个开瓶费,明天收一个碗筷费,行么?”
政府表态明确反对
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刘钧建副处长首先明确,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本是好事,但把“开瓶费”纳入行规,超越了其职能范围,因此行业协会无权制定任何有关收费的“行规”。自主定价权政府只是赋予了企业的经营者,而没有赋予行业协会。把“开瓶费”作为行规,涉嫌干涉餐饮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开瓶费”没有存在的法律基础。至于“开瓶费”收与不收,按照什么标准收取,应该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平等协商。
刘副处长表示,虽然《行规行约》已于昨日试行,但对消费者来说无任何强制性法律效力,物价部门也不予认可。
省法制办公交处张立新处长也认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中关于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越权,且对于这种争议性问题在没有听取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的意见,就开始试行过于草率。有限制和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的嫌疑。
会议结束后,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执行会长何涛称,他将坚持站在商家一方,支持商家收取“开瓶费”。
见习记者石莉芳实习生钟珍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