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失职致一次死50人以上事故地级以上市、一次死30人以上事故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本报讯 (记者/贾肖明 通讯员/符信)笔者昨日在省政府召开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介绍会上获悉,省政府在《决定》中对重大安全事故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予以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除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引咎辞职问题外,《决定》还明确规定:各地凡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检讨;对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否决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