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宪银 昨天上午,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召开座谈会,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四大电信巨头公开致函,要求把电信卡内的余额退还给消费者。
据了解,中消协近年来多次接到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电信卡余额不退的投诉,去年中消协也对这一典型的“霸王条款”公开点评,并与电信企业进行沟通。但至今为止,无一电信企业对此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日前,信息产业部在《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电信卡过期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北京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郎丹柯说,希望各电信企业“从解决消费者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中国电信市场部人员在座谈会上表示,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解决措施,尽可能使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失,如随卡附赠一定金额、设置余额转存的功能。中国移动、北京联通、北京网通也都就此作了表态,但是都对建议函中提到的“余额退还”避而不谈。
公开函阐述五大理由:
一、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其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
二、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公司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三、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电信企业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四、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相互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其风险应由经营者承担,而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
五、“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据向部分国外消保组织了解,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的允许通过其他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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