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两会”多位委员建议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税法修订也被列入今年审议内容。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改革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现行“扣除额”低不低
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减除费用800元,按照财政部规定各地可以再扣除一些非工资、薪金性质的补助,这些扣除费用加在一起共同组成“扣除额”。目前东部沿海地区实际执行的扣除额已远高于税法规定的标准,南京的实际扣除额是1200元,深圳、珠海、上海分别是1600元、1400元、1400元。
2004年,南京职工工资平均水平是18853元,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349.67元,物价涨幅3%。很多市民觉得物价涨幅较快,而扣除额仍维持二十年前的标准不合理;一般来说,纳税人自身的生活费、所负担家庭的生活费、教育、医疗、保险费也应该被纳入扣除范围。如一个三口之家,只有一人挣钱月收入1000元,那么要缴纳10元税款,余下的钱养活三个人;如三个人都挣钱且月收入均为800元,那么他们无须缴一分钱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也有专家认为,扣除额基本适当,尚无调整必要。目前东部沿海地区工薪阶层所得收入比重较高,抬高了全国的比例。近几年上海、南京、厦门等地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占个税收入的60%以上,而内陆和西部地区平均月收入处于扣除额范围内。提高扣除额将影响这些省份的地税收入,不利于地区间的平衡发展。
提高起征点万事大吉?
个人所得税是一把双刃剑,能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也能抑制经济发展。江苏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葛守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个税起征点的制定取决于收入水平,既要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也要有利于提高投资者投资积极性,保证税源,顺利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
溧水县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认为,随着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个人支出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也有很大不同,仅仅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远不能解决税赋公平等问题。现行个税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的监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足。税制本身存在缺陷:一是税率偏高,最高达到45%,比大多数国家高约5个百分点;二是征收方式不科学,代扣代缴方式给高收入者有避税之机可乘;三是重复征税,首先工资收入要扣个人所得税;其次,我国对计税工资的限额是800元,工资可作为企业税前成本的最多为960元,企业计入成本的最多只能按平均工资列支,其余部分被视为企业所得,再征一遍企业所得税;最后当企业所得作为股息分给股东后,还要再扣20%的股息税。也就是说,同一利润被两个所得税、三个税目重复征收。
该官员总结,个税属于高成本税种,需要跟踪每个人、每笔交易的信息。低收入者如工薪阶层,其收入简单明了,所以征收有力;而越到高端,越需要一个可计算和可记录的市场交易体制支撑,否则知道不报或假报收入这种情况的成本就相当高,仅提高扣除额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个税改革办法多多
在问及个税该向什么方向改革时,南京市地税局有关官员谈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采用综合税制,即不再用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以上全部的综合收入、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实行双向申报制,即改变过去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单一方式,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并行的申报方式。个人申报采用预扣预缴、年终申报的征收办法,按年报税、分月预扣;再次,实现税银联网。通过银行、税务部门联网,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与纳税人档案,力争实现个人信用卡账号、储蓄账号、税务账号的统一,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编码和计算机信息管理。 此外,还要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惩罚力度。
通讯员 汪树强 陆亚 快报记者 钱晓敏
新闻背景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该税种收入高速增长。1980年入库个税16万元,2002年达1211.07亿元,比1994年增长13倍,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税额从1994年的32.14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561.74亿元,年均增长42.9%,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以南京为例,近两年的个税入库总量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4年首次突破20亿元。从税源看,近3/4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这意味着现行个税税法已经偏离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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