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反映出我们党在新时期对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和理论推进。2003年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2004年年初,中央一号文件便拉开了农业免税改革的序幕。联系我省农村免税改革试点的实践,免税政策的提出,正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真正体现,是站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的关注和全面支持。
免税改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众所周知,农业税是中国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长期以来,农业税历来被看成“皇粮”。因此,农民交售“皇粮”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实际上农业税也一直具有维系国家观念、国家意识、国家情感等基本特征。农业本身虽然具有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特征,丰年可以粮食满仓,灾年也可能颗粒无收。但在现有的体制下,不论土地的贫瘠程度如何,不论收成的大小,也不管农民生活状况怎样,只要附着在土地上,只要耕作了土地就必须交税。免缴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给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全部免征农业税标志着以农养政时代的结束,我国乡村社会“民本位”新时代开始。
免税改革奠定了农村全面发展的基础,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的
西方许多农产品生产国,对农业的补贴已达到每公顷300350美元。这些国家人均GDP在800美元就开始反哺农业。而我国尽管近年来也在不断进行农业税的改革,但仍停留在对农民负担数量的增减上,还在传统的框架中,并没有完全跳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即如黄宗羲在其《明夷代访录·田制》所论,每一次“农业税”的“改革”都意味着“加派”和对“加派”的合法化。即使是在当代,在现行的农业税之外,也有着、并膨胀着数倍于正税的附加税费。彻底取消农业税是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发展力度的集中体现,有利于农民轻装上阵,是推进农村全面发展,建设小康型农村的根本保证。
免税改革遵循了城乡统筹兼顾的方针,是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
由于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农民负担重,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严重的限制,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受阻。过去几十年间,我国城乡差距仍在不断拉大,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城乡差距为2.57:1,而现在为3.23:1。取消农业税,改变城市和农村在税制上的“双轨制”,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步伐正在加快,免税为我国今后在城乡推行的一体化税制扫清了障碍,为城乡统筹发展起到助推作用,这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真正体现。
免税改革顺应了各业协调发展的需要,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我国农业不仅得不到反哺,国家的统购统销政策还从农民那里汲取大量的“剪刀差”,使资源配置向城市、工业倾斜,农民收入在谷底徘徊。免税改革的进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对我省农业的增产增收起到了推动作用。国家先后出台免税和直补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后,全省粮食播种面积达到12324.5万亩,比上年增加530.6万亩。由于政策好、市场旺、人努力、天帮忙,我省粮食产量创历史新高。这一切也必然带来我省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业的发展。
免税改革加速了农村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农业税及各种费用的收取,使农民承受超出其承受能力的负担,而“零赋税”就能彻底地杜绝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不养政”变为现实,取消农业税后乡镇的财政来源主要就是上级政府的拨款,争取资源和优化配置本乡本土资源成为乡镇政府和民众共同的目标。同时,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必然逐渐转向服务型政府,在我省的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这方面的改革,这必然为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以上分析表明,免税改革的实施确实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但它所带来和面临的问题也不少,如政策落实上的偏差、免税在收入和地域上的差异、乡村财政陷入困境、土地流转受到挑战、公益事业令人担忧、遗留问题亟待解决和职能转化严重缺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并不矛盾,致力于解决免税后的新问题,把眼光更多投向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村体制改革、市场培育、结构调整、劳动力转移等方面,才能真正促进我省农村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