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料人:孔先生
报料时间:3月4日
报料内容: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2月8日上午8点,我在经过大圩乡农经办时,看到墙上贴出了一纸通告,通告就乡里一块植树用地的土方和砂石路工程对外招标。我觉得不错,就进去买了标,买标时,对方说当天下午4点就开标。我赶紧回公司,中饭都没吃,找人搞预算、做标书。经过一番紧张劳动,下午3:45,我将按要求准备好的7份标书送到招标办,原以为4点会准时开标,但里面的负责人却说,“放下就可以走人了,标书要带到市里去开,明天上午9点钟之前我们会给你答复的。”但第二天一早,我去询问,对方说,你没中标,就走了。
记者调查:前天,在孔先生向记者展示的两份通告上可以看到,中标的是市里面的两家建筑单位,两家的投标总额不到20万元,通告的落款是该乡义务植树基地指挥部,落款时间是3月2日。孔先生告诉记者,该乡有关部门的操作有违常理,张贴通告和开标时间相距太近,“哪有上午贴通告下午开标的,我们从未见过”;还有,第二天早上他取回标书时,竟然发现7份标书只开封了2份,其余还在密封中。随后记者与该乡负责此次招标的李副乡长取得了联系,李副乡长称有事,好像正在开会,对记者的询问作了简单答复。他说这是市里的一项重点工程,“时间是我们自己定的,已经来不及了”;就孔先生反映的没有当众拆封的问题,李说,“我们是特殊情况,这样做是业主自己定的”。李承认:“我们不是按《招标法》来的。两级政府多个部门都参与了此次招标,这次招标是经过他们同意的。”·本报记者占金兵·
:《招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